精神病丈夫將妻子刺死,是否還有妻子的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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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黎某(男)與劉某(女)結婚後,黎某夫婦一直從事小飾品批發生意。五年的打拼,黎某夫婦已經在一線城市買了兩套房及三臺車。

精神病丈夫將妻子刺死,是否還有妻子的遺產繼承權?

但黎某在08年因為生意糾紛,被債主捉住並非法拘禁,黎某經歷了連續多天的恐嚇及毆打,在被救出後,黎某也因此換上了間歇性精神病,時長懷疑有人要害他。黎某妻子劉某也逐漸忍受不了這樣的生活,不幸的事情發生了,一天黎某發病時將妻子劉某當成仇人刺死。事發後,公安機關逮捕了黎某,經過多次檢定,黎某最終被認定為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釋放。而劉某父母想要繼承劉某的遺產,被黎某拒絕,於是將黎某告上法院。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精神病丈夫將妻子刺死,是否還有妻子的遺產繼承權?

黎某將妻子劉某刺死,是否喪失妻子的財產繼承權?

繼承權是一種權利,如果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是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的。現實中,一些人為了繼承財產,不擇手段,存在虐待父母,遺棄親屬、殺害愛人,這些行為,將會喪失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以下4種情況下,繼承人將失去繼承權。

1)蓄意殺害被繼承人(絕對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繼承權)

3)有過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精神病丈夫將妻子刺死,是否還有妻子的遺產繼承權?

本案中,劉某的父母認為黎某殺死了劉某,作為殺人犯,黎某當然不具有合法的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黎某是否喪失繼承權,關鍵在於其殺害行為是否為故意。


而經司法鑑定,黎某實施殺害行為時是在其精神發生障礙時,不具備法定的刑亊責任能力更無從談故意或過失。而《繼承法》規定的喪失繼承權必須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因此,作為病發時的精神病人,殺死劉某後,黎某依然享有對劉某遺產的繼承權。即使黎某不是精神病人,僅是過失致妻子死亡依法仍享有合法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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