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系列1--未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婚姻關係

婚姻繼承系列1--未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婚姻關係

一、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如果未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如繼承法14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

二、1994年後,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是按照民間習俗舉行儀式“結婚”,進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種不被法律認可的“婚姻”構成同居關係,應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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