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
我公司是一家服裝生產企業,受客戶委託加工一批服裝,合同約定我方提供原材料並收取加工費,請問該合同該如何繳納印花稅?
大成方略:
《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11 號)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印花稅暫行條例》後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示: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0.3‰貼花;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攬收入 0.5‰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98〕第 225 號)第十七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一問“對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貼花?”解答如下, 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綜上,你公司簽訂的委託加工合同中既包含購銷合同的約定事項又包含加工承攬合同約定的事項,若合同將兩項業務分別記載銷售額,應按適用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銷售額,從高稅率計稅貼花,即全額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