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有效防止废弃口罩引发二次污染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认真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疫情防控工作。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口罩规范使用和废弃处置的通知》(桂新冠防办[2020]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要求各地要做好废弃口罩的收运处理工作,须在各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商圈等人员集中的区域设置标识清楚的废弃口罩收集桶,并及时做好消杀清运。

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指示该院第二检察部的干警到辖区各社区、乡镇、居民小区进行走访,发现多数社区、乡镇、居民小区均能按照12号文件的要求,设置废弃口罩收集桶,及时收纳使用过的废弃口罩,规范卫生管理。但走访中发现,仍有少数乡镇未设置废弃口罩收集桶,也未对废弃口罩的处理提出明确要求,导致废弃口罩随意丢弃现象严重。

该院认为,目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戴口罩成为群众自我保护、避免传染的重要途径,口罩用量激增。随之而来的是废弃口罩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使用过的口罩可能携带有大量的微生物及病毒,若随意丢弃,存在病毒传播风险,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鉴于情况紧急,该院随即层报上级检察机关,获准立案审查。立案后,该院紧急与上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益诉讼诉前磋商,要求其进行整改。经过磋商,上述乡镇人民政府均认识到加强废弃口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意加强对废弃口罩的管理,立即在辖区内密集的重点区域设置足够数量的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并按照废弃口罩的分类投放要求,积极引导辖区居民规范投放。

3月,上述乡镇人民政府陆续给该院书面回复称,已在人员密集区域设置了废弃口罩收集桶,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该院随后组织干警前往上述乡镇回访,发现均已整改到位,公共卫生隐患得到了消除,废弃口罩引发二次污染的风险大大降低。

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该院首次运用磋商方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下一步,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及时有力的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持续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来源: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谭建亮

图文编辑:徐亦钊

签发: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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