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員工下車後被撞身亡,算工傷!法院:被撞與喝酒沒有因果關係

南方工報訊(全媒體記者許接英)員工酒駕導致事故,下車查看車況時被他車碰撞身亡,算不算工傷?日前,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工傷認定糾紛案時指出,被撞身亡與受害人是否喝酒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王某系汕尾海豐某院員工,2018年8月28日晚上受單位委派前往惠州。當晚10時43分左右,王某駕駛小客車從惠東向沿潮惠高速往東莞方向行駛中,因雨天路滑、操作不當,碰撞到路邊水泥欄,隨後王某將車停在道路中間下車查看。不料被後方李某駕駛的福建小客車撞倒身亡。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驗發現王某血液檢驗出乙醇含量超出醉酒標準80毫克,交警部門遂認定王某醉酒駕車。

王某親屬認為王某是因公出差死亡應屬於工傷,於是申請工傷認定。但當地人社局以《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能認定工傷為由,作出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決定。

王某親屬不服,申請了法援,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該案件法援律師、廣東工會律師楊雪標提出,本案有兩起交通事故,王某醉酒駕車碰撞路邊水泥護欄系第一起事故;王某下車行走被李某駕駛小客車碰撞致死系第二起事故。在第一次事故中,王某系醉酒駕駛,負全部責任,但並沒有造成自身任何傷害;在第二起事故中,王某由“司機”轉變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其身份是“行人”,但其死亡並非因為醉酒行為所致。

“這些行為與醉酒都沒有關聯性,王某的醉酒行為與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醉酒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才能不予認定為工傷。”楊雪標表示,《社會保險法》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對於排除工傷事由的規定不相同,《社會保險法》雖然規定了醉酒的工傷認定的排除事由,但同時要求醉酒與職工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僅規定醉酒系工傷認定的排除事由,對因果關係並沒有規定。從法律效力看,《社會保險法》是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當兩者規定不一致時,應優先適用《社會保險法》。楊雪標據此主張,人社局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認定王某為工傷。

2019年7月,汕尾海豐縣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書》,撤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處理。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今年3月25日,人社局重新認定王某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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