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挑戰第一人”失手墜亡,生命的價值僅僅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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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高空挑戰第一人”吳永寧在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因表演失誤墜樓身亡,其母何某以網絡侵權責任為由,將直播平臺“花椒直播”所屬公司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密境和風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由於被告公司未對吳永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應該對吳永寧的墜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同時吳永寧本人應對其死亡承擔最主要的責任,被告對吳永寧的死亡所承擔的責任是輕微的。故法院酌定,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萬元。11月22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於諸多網友關注的問題,北京四中院的判決都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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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平臺是否和物理空間一樣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北京四中院認為,此案中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人現實存在,且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網絡空間具有開放性、公共性的場所特徵,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也應適用上述規定,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事實上,網絡空間作為虛擬公共空間,其與現實物理公共空間還是存在著明顯差異,能否擴大解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將有形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擴張到無形網絡空間,適用網絡侵權責任的內容來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尚存爭議。

但是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作為一個開放的虛擬空間,網絡空間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進行必要的規制。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能夠歸責的情況下,不必擴大解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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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花椒直播和吳永寧的墜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有無過錯?

北京四中院結合吳某的墜亡與密境和風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過錯和因果關係來認定,認為吳某所拍攝的視頻內容大部分的高空建築物的攀爬活動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極限運動,吳某並非專業運動員,自身亦未受過專業訓練,不僅對自身具有危險性,還存在因墜落傷及無辜以及引發聚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的風險。這種行為於己於人都有巨大的潛在危險,是社會公德所不鼓勵和不允許的。

密境和風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對吳某上傳的視頻是否違反社會公德進行規制。但密境和風公司卻未進行處理,因此其對吳某的墜亡存在過錯。

關於因果關係的認定。密境和風公司的行為並不直接導致吳某的死亡這一損害結果,但是被上訴人不僅對吳某的視頻未進行處理,還在其墜亡的兩個多月前,藉助吳某的知名度為花椒平臺進行宣傳並支付酬勞。故上訴人對吳某持續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誘導作用。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行為與吳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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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甘冒險規則能否適用?

北京四中院認為,自甘冒險規則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體危險狀態的存在,仍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並自願承擔風險,在共同參加活動的加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

吳某從事的高空建築物的攀爬活動並非一項具有普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是對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風險的活動;況且侵權責任法並未規定自甘冒險規則,北京密境公司亦非活動的參加者,故無法援引自甘冒險規則免除責任。

但是吳某自願進行該類高風險的活動,其對該類活動的風險是明知的,因此吳某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北京密境公司可以根據吳某的過錯情節減輕責任。

曾經,“國內無任何保護,極限挑戰第一人”的頭銜是吳永寧的最大標籤,然而他卻永遠的離開了這個世界,生命無價,極限並非無限,對極限運動的熱愛一定要剋制在合理的限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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