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研究 ▏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的體系建構及現實進路 ——以商事主體的司法感知為視角

來源:天津二中院 作者: 馬鳳崗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的體系建構及現實進路

——以商事主體的司法感知為視角


該文獲全國法院第三十一屆學術討論會徵文三等獎


論文提要:

“五五改革綱要”專門提出,要探索構建符合我國國情、又接軌國際標準的法治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凸顯出法治營商環境評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從當前世界和我國情況看,營商環境評估正在經歷從硬環境到軟環境、從宏觀縱覽到微觀窺探、從主觀評價到量化測算的變遷,為構建“法院版”法治營商環境評估體系提供了有利機遇和條件。

在構建評估體系時,首先,要樹立以滿足企業司法需求為導向、以企業生命週期為基點、以改良司法服務為目標的評估理念,並遵循全面性、客觀性、公正性原則。其次,在具體設計評估指標體系時,可以按照確立指標層級、構造單項指標、修正指標體系三個步驟依次展開,建立一套具有系統性、科學性、可比性、簡便性的評估指標體系。再次,在評估方法的選擇上,根據不同評估步驟的需要,靈活運用專家構權法、問卷調查法、前沿距離法等方法,完成指標數據的蒐集、計算和合成。

在評估體系的推廣應用方面,可採取“三步走”策略。在實施路徑方面,一是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重構法院內部評價功能,提升評價來源信息化,促進評價渠道的多元化;二是保證指標評估的信度和效度,建立司法評估的動態調整機制,提高評估過程的科學化;三是促進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與政府營商環境評估以及司法改革的銜接,商業思維方式與法治思維方式的銜接,實現評估運用的實效化。

文章最後提供了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體系的建議稿,以供各級法院參考。


以下正文:

引言

一國一地的營商環境評價如何,對於吸引投資貿易影響重大。在世界銀行發佈的《2019年營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中,我國排名從第78位躍升到第46位。⑴其中,反映法治營商環境的“執行合同”指標位居世界前列,“保護中小投資者”指標大幅提升,而這兩項指標均與審判執行工作密切相關,從一個側面說明“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一個地方的司法裁判是否公開公正,立案執行是否便捷高效,對於優化營商環境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綱要》明確提出“探索構建符合我國國情、又接軌國際標準的法治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並在全國法院逐步推廣實施。然而,到目前為止,對於“法院版”法治營商環境評價尚處於探索階段。⑵本文以營商環境評估的現狀為基礎,以商事主體的司法感知為視角,重點釐清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的理念原則、指標構成以及評估方法,並提出實施和運行該評估體系的現實進路。

一、營商環境評估的現狀考察

(一)從“硬環境”到“軟環境”:營商環境評估範圍的變遷

營商環境從字面上講是指商事主體經營的全要素環境,廣義上經濟、政治、社會、法律等相關因素都可囊括其中。⑶上世紀70年代開始,隨著全球化的進程,西方發達國家對於發展中國家的跨國投資興盛起來,這一時期的營商環境評估更側重於自然稟賦、勞動力、基礎設施、資本等“硬環境”。隨著跨國企業本土化的推進,同時受到制度經濟學的影響,營商環境評估開始更多聚焦行政服務、司法效率等“軟環境”,“本質上成為以經濟發展為核心目標的法治技術評估”。⑷目前影響力最大的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就是將影響企業經營的“軟環境”作為評估指標,其中執行合同、保護中小投資者、辦理破產三項指數與司法裁判密切相關,司法對於營商環境評估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為了適應營商環境評估更加註重法治“軟環境”的發展趨向,開展專門的司法評估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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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宏觀縱覽到微觀窺探:營商環境評估視角的變遷

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報告》之所以得到各國的格外重視,一個重要原因是其摒棄了以往重視評價社會安全度、經濟穩定性、政府清廉度等宏觀要素的傳統思路,而是關注於影響企業運行效率的法治細節,側重於技術層面的微觀評估,從而提供了在細節上改善營商環境的突破口。企業作為典型的市場主體,在參與市場競爭、優化運營管理、調配人力資源等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發生各類糾紛,需要司法的介入。一個地方的法院審判質效如何,對於企業和企業家感受評價營商環境具有直接和重要影響。因此,站在企業視角構建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體系,有利於促進企業運營與司法運行的對接,實現二者的“雙贏”。⑹

(三)從主觀評價到量化測算:營商環境評估方式的變遷

優化營商環境是人民法院由解決糾紛的單一職能向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綜合職能轉變的典型體現。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前後,河北、福建、上海、天津、北京等地法院也紛紛出臺了相關政策性文件。從這些文件內容上看,大部分侷限於事前的政策指導,缺乏事後的效果評估。儘管有的法院通過聽取企業家的座談意見,或者到企業實地調研,能夠得到一些司法效果的反饋信息,但這些信息的主觀性、片面性、選擇性使得決策者很難全面客觀掌握實際情況。而司法評估的量化研究方法通過將調查對象的主觀評價客觀化,為走出這種困境打開了一扇大門。目前天津、重慶等地法院已經開始關注和探索優化營商環境評價方法,法治營商環境評價正在步入“大數據”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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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的理念設計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能否達到預期目標,關鍵在於評估理念是否科學合理。

(一)評估理念:側重於企業司法感知

1.以企業司法需求為導向

營商環境是以商事主體需求為中心的微觀法治環境。如果將商事裁判視為司法工作的“產品”,企業等商事主體則為“消費者”,那麼司法“產品”質量如何,不能僅從生產者即司法機關的立場出發,看“產品”設計是否符合操作規程,而主要是看司法“產品”能否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因而,營商環境司法評估應以企業司法需求為導向,這就要求司法機關能夠為企業提供訴權表達的正當渠道,司法裁判過程以及結果可以最大程度地滿足企業權益保障的需求。

2.以企業生命週期為基點

企業生命週期理論(Enterprise Life Cycle Theory)認為,企業生命軌跡包括髮展、成長、成熟、衰退等若干階段,應當根據不同階段的特點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戰略。⑺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評估就是從企業生命週期出發,設計了開辦企業、登記財產、辦理破產等10項指標,提升了其合理性與科學性。從司法角度看,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面臨的糾紛類型特點是不一樣的,因而,在評估法治營商環境時,也應當將企業生命週期作為基點,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尋找和解決我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法治難題和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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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改良司法服務為目標

評估研究就是在既有的政治環境、項目侷限和可用資源下,最大限度地為決策者提供有用信息。⑻司法評估本身不是目的,決策者更關注的是,當前營商法治環境存在什麼問題,司法服務能否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今後應當從哪些方面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務。這些問題都可以在司法評估的“動機—行為—反饋—改良”反饋機制中得到答案。

(二)評估原則:側重於全面客觀公正

沒有規矩無以成方圓。在建構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體系時,應當遵循一定的評估原則。

1.評估範圍的全面性原則

“程序正義說”認為,程序性因素明顯影響著人們對司法的信任⑼,因此,對營商環境的司法評估應當兼顧實體和程序問題。從評價主體看,受到認識侷限性和群體立場的限制,評價對象也應當多元化,不僅包括作為訴訟參與人的企業家、法務、律師,還應重視商事法官的意見。從法院職能看,除了審判職能之外,人民法院服務大局、普法宣傳等職能對於營商環境社會氛圍的形成也會產生一定影響,因此,營商環境的司法評估應當覆蓋審判業務和綜合事務兩個層面。

2.評估方法的客觀性原則

莎士比亞有句名言,“一千個讀者眼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每個企業在訴訟中都會形成認知、感受等不同的主觀性評價,甚至在參加同一個法官審理的案件時感受也是不一樣的,如果簡單地以主觀性的評價作為司法評估標準,那麼每一次評估的結果都可能大相徑庭,評價的權威性和中立性也會大打折扣。為了防止主觀性評價帶來的評估偏差,世界銀行在設計營商環境評估問卷時,採取了標準化案例情境方法,並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數據進行核驗。鑑於此,在建構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體系時,也有必要將客觀性作為一項重要原則。

3.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原則

從其他國家司法評估的情況看,美國法院評估工具(Court Tools)、司法績效評估(Judici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以及法治指數評估(The Rule of Law Index),具有明顯的外部主導特徵,專門設立評估委員會獨立負責評估工作,評估人員主要來自司法系統之外的第三方機構或者志願者、律師、陪審員等人員,以確保評估者與評估結果不存在利害關係。⑽為了保證評估的公正性,防止某些法院可能為了“臉面”而對評估數據弄虛作假,自說自話,營商環境司法評估應交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同時評估結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各界監督。

三、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的指標建構

任何一項指數評估,都離不開一套系統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評估指標是開展司法評估的基礎和關鍵,也是評估體系設計中最大的挑戰。

(一)指標設計的原則與源頭

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作為一種多指標綜合評估體系,在提煉設計評估指標時應當遵循綜合評估的一般原則:一是系統性原則。按照系統論的觀點,營商環境司法評估指標體系應當呈現為一種諸系統要素相互關聯的多層級結構,對每一層級的指標可以逐級分解。二是科學性原則。即營商環境司法評估指標體系從單個指標配置、指標體系結構、數據生成方法、指標計算和合成方法都應當科學合理。三是可比性原則。評估結果可以在所有同級法院或地區之間進行公平的橫向比較,不得設置對某些法院具有獨特優勢的指標。四是簡便性原則。每一個評估指標都可以通過一定的調查評估方法便捷地獲得數據。

在遵循上述指標設計原則的基礎上,在具體設計指標時可以參考以下內容:一是借鑑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中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結合我國司法實際,將其中的合理成分吸收到評估指標體系中;二是借鑑我國法院從2010年左右開始實施的案件質量評估,將能夠客觀反映法院工作質效的“平均審理(執行)天數”等指標納入指標體系;三是借鑑國務院、最高法院和各地方法院發佈的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文件,選取其中能夠直接影響商事主體評價、可以量化統計的內容,提煉為司法評估指標。

(二)指標體系構建的“三步法”

綜合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是一個“具體—抽象—具體”的辯證邏輯思維過程,也是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表及裡的認識深化過程。在具體設計評估指標體系時,可以按照以下三個步驟展開。

第一步:確立指標層級

任何一種評估指標體系都呈現為多層級結構。第一層級為總目標層,要求集中體現綜合評估的目的。營商環境司法評估是為了推動實現營商環境法治化目標,因此,第一級指標可稱為“法治營商環境司法指數”。

第二層指標作為子目標層,應當反映、支撐並有利於達到總目標層,體現綜合評估的指導理念和價值導向。從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的理念原則出發,第二級指標的設計應當以商事主體的“司法感知”為落腳點。由此,可以從規範性、安全感、便利度、信任度、影響力五個方面,分別設置商事訴訟程序指數、商事主體保護指數、商事司法便利指數、商事司法能力指數、商事司法輿論指數五個二級指標。

第三層指標是對第二層指標的內容分解,能夠體現第二層指標的內涵、影響因素、組成結構,使指標體系更加具體化和客觀化。對第三級指標的設置應當兼顧體系的全面性和各指標的獨立性,既要確保相關要素的全覆蓋,又要保證各指標內涵之間沒有重複交叉。由此可設定所有三級指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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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層指標是對第三層指標的進一步細分,也是最基礎的評估指標,因此在選取時應當注重指標的可得性和可量化性。

第二步:構造單項指標

評估指標體系的構成元素是單項指標。在各層級的單項指標中,最低層級的單項指標最為重要,因為它是整個指標體系的基礎。有的單項指標是現成的,可以通過案件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而另外一些單項指標,則需要通過邏輯思維的方法進行構造。比如三級指標“審判管理”,主要目的是為了評價各審判環節監督管理的效果,所以根據評價內容和任務可以粗略定義為“送達管理”“分案管理”“庭審管理”“審限管理”四個單項指標,然後按照各單項指標的特點、評價標誌,提煉出可以量化的評價內容。例如對庭審程序的監督管控,可以通過觀察休庭和延期開庭的次數,以及休庭和延期開庭規則是否得到了遵守進行評價。由此可以確定該單項指標的可操作性定義即為“庭審管理”,並根據評價內容設計具體的計算方法:調查對象認為在案件審理中休庭和延期開庭的次數不超過1次,並且50%以上的案件嚴格遵守休庭規則的,得0.5分,否則不得分。最後,還需要對單項指標進行檢測修正,發現單項指標數據生成或者計算不簡便、評分標準不合理,無法達到評價目的,則可以刪減合併修改。單項指標構造過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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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修正指標體系

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指標體系涉及內容龐雜,在設計指標體系時不可能一蹴而就,初步設計的體系可能存在重複、遺漏、謬誤。因此,必須對指標體系進行修正完善,刪除不必要、不合理、不科學的指標,保留合理指標,增加重要指標,通過多輪次的檢測修正,建立一套較為科學的指標體系。本文嘗試構建的營商環境司法評估指標體系包含5項二級指標,22項三級指標,80項四級指標(見附件)。

四、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的方法選用

開展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除了需要建構一套系統完善的指標體系外,還要根據司法評估的規律和特點,選擇適用科學合理的綜合評估方法。⑾

(一)指標權數的賦值方法:專家構權+平均構權

在統計學上,權數代表某項指標的重要程度,也就是相對於合成指標的影響力大小。為了便於進行綜合評估,需要對權數按照一定構權方法進行“賦值”。鑑於權數具有模糊性、人工性、主觀性的特點,對權數賦值沒有對錯之分,但應當選擇相對科學合理的構權方法。

就營商環境司法評估而言,在對二級指標進行構權時,為了降低人工“賦值”所帶來的主觀性、模糊性等不利影響,可以採取專家構權法,通過增加獨立觀察的次數以提高樣本指標的代表性。具體實施時可遵循以下步驟:

第一步,選取專家組成小組。專家應當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熟悉法院工作,瞭解營商環境司法需求,符合該條件的人選當屬法院庭長,以及公司法務人員。兩類人員各選取10人組成法院專家組和公司專家組。

第二步,將構權要求告知各位專家,要求在三天內獨立給出一套權值。

第三步,對專家提供的權值進行彙總統計,為體現以企業司法感知為中心的評估理念,公司專家組權重設為60%,法院專家組權重為40%,採取加權算數平均法確定各指標的權值。

第四步,進行“歸一化”處理,使各項二級指標的權數之和等於100。通過上述步驟,可得到二級指標的權值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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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三級指標和四級指標構權時,由於指標項較多,人們的比較分析能力會明顯下降,賦值的隨意性大幅提高,因此專家構權法的合理性相應也會變弱。對此,可採取平均構權法,即每一層級的各項指標都賦予平均權數值。⑿其優點除了簡便易行外,還能夠防止個別法院有選擇性地改進工作,提升某項權重高的指標,而忽視其他權重小的指標。採取平均權重後,要求對每項指標都要給予重視,因為每一個工作細節的改進都可以對改善營商環境作出貢獻。

(二)數據信息的生成方法:問卷調查+數據統計

指標的數據信息是計算指標值的依據。法治營商環境司法 評估數據信息的來源主要可通過以下兩種方法獲取:

1.問卷調查法

在調查問卷設計中,為了防止調查對象的主觀偏見影響調查數據的準確性,可以客觀問題為主要內容,調查對象在回答時一般只需回答“是”或“否”,並相應地賦予得分值。為了兼顧內外部評價,調查問卷的對象分為三部分:一部分是參與企業訴訟的律師、企業法律顧問、企業法務人員,他們不僅熟悉公司運行,也關注司法動態,在評價法治營商環境時具有一定發言權;一部分是商事法官,其對商事主體的司法需求、營商環境法治化有著直觀感受和較多思考;另一部分是法院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他們能夠提供來自法院內部的權威信息,為了驗證信息真實性,職能部門還應提供正式文件等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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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數據統計法

對於涉及案件審理流程和結果的指標,可以充分利用法院信息化平臺,包括案件信息系統、執行信息系統、裁判文書網、司法大數據平臺等,直接進行數據提取。涉及案件質效的指標則可以從各地法院案件質量評估系統中提取。

(三)指標數據的無量綱化方法:前沿距離+歸一處理

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指標數據的來源多種多樣,測量尺度即量綱也不一樣,包括百分比、得分、次數、件數等。為了便於比較分析,需要採取無量綱化方法統一評價尺度。在此,可以借鑑世界銀行採取的“前沿距離”評分方法(Distance to Frontier)。這種方法能夠反映各個法院之間的真實差距,促進評估法院尋找與先進法院的差距並改進工作方法,但又不給出具體的指標值,避免了“以數據論英雄”現象。具體操作是:首先,在單項指標從某一年開始測算的所有主體評價中,按照優劣排序,確定最好水平數據和最差水平數據作為邊界;其次,計算該指標數據與最差水平數據的距離在最好和最差水平之間的距離中的位置;最後,對該位置所對應的比例進行“歸一化”處理。用公式表示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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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審理天數”為例,如果以10個基層法院作為評估單位,從2018年起的所有法院的審理天數中,最好水平為55天,最差水平為136天,被測算法院2019年的審理天數為83天,則其“審理天數”指標的得分取整為(136-83)/(136-55)*100=65。

(四)指標得分的合成方法:算術平均+加權平均

在得到所有四級指標的數據得分後,即可以依次計算三級指標、二級指標以及總指數得分。四級指標合成三級指標,三級指標合成二級指標,都採用算術平均法,其合成公式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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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的現實進路

法治營商環境評估是一項新事物,沒有成熟的經驗和先例可循,只能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前進。如何最大限度發揮評估工作對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助推作用,需要決策者和實施者統籌謀劃。

(一)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的推廣步驟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設計評估體系的目標在於應用,對於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指標的推廣,可以採取“三步走”的策略:第一步,選取某市部分基層法院進行先行先試,利用1至2年時間檢視問題,修正指標。筆者選取了某市5家基層法院作為評估對象進行模擬測算,經測驗,本文所述評估體系具有可行性。第二步,選擇某省高院轄區法院進行評估,對中、基層法院分別評估,利用1至2年時間進一步完善評估體系。第三步,在充分試驗基礎上,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法治營商環境評估,每年向社會公佈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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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的實施路徑

1.內部與外部相結合:促進評估渠道的多元化

一是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第三方評估所具有的獨立性、專業性,對於確保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國政府績效考評、決策諮詢中,已經大量採用了第三方評估機制,對此,可以借鑑相對成熟的做法,逐漸實現從自我評估向第三方評估的轉化。具體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可以從具備一定評估經驗、瞭解司法運作的高校和社科院等研究機構中選定。建議從最高法院到各地法院要與同級政府的市場監管、招商引資、司法行政等部門進行充分溝通,給予第三方評估機構充分信任和信息支撐,為其開展評估工作提供良好環境。

二是重構法院內部評價功能。雖然法治營商環境評價立足於外部商事主體的評價,法院人員幾乎不參與主觀性評價,但不能忽視法院內部評價在獲取信息、發現問題方面的獨特作用。因此,在設計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的單項指標、調查問卷以及指標權重時,可以採取座談、訪談、抽查等方式,充分聽取法官、庭長的意見建議,實現從受訪者到設計者的評價功能轉變。

三是提升評價來源信息化。目前的評估體系中大部分案件數據信息直接從案件信息系統等平臺得到,但還有一部分信息如某類案件的勝訴率、休庭率、訴請支持率,以及調研成果數量等,還無法通過信息化平臺獲取,只能通過人工統計方式,不利於節約評估成本和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在“智慧法院”建設的背景下,有必要及時開發和完善相關信息系統,儘快彌補短板。

(二)靜態與動態相結合:提高評估過程的科學化

一是提高指標評估的信度。信度在統計學上是指測量結果的一致性、穩定性和可靠性。法治營商環境評估中的數據大部分為客觀信息,為了提高這部分信息的信度,可以將人工檢測與系統自動檢測相結合,引入抽樣審查、現場觀察等多種方式,⒀明確數據信息收集者的責任。對於其他主觀性信息,要在設計調查問卷時,注意總調查項與子調查項相互印證,提醒調查對象認真作答,可抽取一部分問卷進行回訪。為了防止出現“霍桑效應”,⒁還可採用再測法,每隔一段時間測一次,以此驗證問卷結果是否前後一致。

二是提高指標評估的效度。效度是指測算結果的準確性、有效性和有用性,其反映的是測算結果與評估目的和內容的吻合程度。為了提高法治營商環境評估的效度,需要進一步驗證各指標是否能夠體現評估目標,甄別外部評估主體對司法機關是否存在主觀偏見,與司法裁判是否具有利害關係,防止其主觀性判斷影響評估結果的客觀性。

三是建立司法評估的動態調整機制。當今世界,科技經濟發展日新月異,商事糾紛新類型層出不窮。對此,要堅持以司法需求為導向,及時發現問題,動態調整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的方向和指標構成,提高評估體系的適應力。

(三)微觀與宏觀相結合:推動評估運用的實效化

一是促進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與政府營商環境評估的銜接。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司法視角和數據基礎,可以作為政府營商環境評估的重要組成部分,反過來政府營商環境評估又為司法評估營造了有利社會環境和宏觀指導,二者在評估理念、指標設計、評估方法等方面應當實現無縫對接。

二是促進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與司法改革的銜接。司法評估是改進司法工作的“指揮棒”和“晴雨表”。⒂通過營商環境司法評估,各地法院可以直觀發現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存在的不足,有針對性地採取改進措施,進而為司法改革提供微觀視野下的突破口和原動力,確保司法改革舉措取得實際效果。

三是促進商業思維方式與法治思維方式的銜接。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為司法機關了解企業經營中的困境提供了觀察窗口,有利於幫助司法決策者和法官轉變思維方式,提升審判效果,同時,也讓企業經營者等商事主體更全面深入理解司法工作,增強了訴訟風險意識和法治思維,為建立“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創造了良好條件。

結 語

優化營商環境是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應有之義,開展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是推動優化營商環境的有效手段。儘管有關評估工作尚處於探索起步階段,但我們不能忽視其潛在的巨大社會價值和法治意義。本文以商事主體的司法感知為視角,對法治營商環境司法評估的體系建構和運用進行了初步探索,而法治營商環境評估與改進裁判方法以及審判機制之間的雙向影響等深層問題,還有待於在今後實踐基礎上探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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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ing Business in 2019:Understanding Regulation,World Bank,2019,

http://www.doing business.org/reports/global-reports/doing-business-2019.

(2)截止目前,僅有少數法院正在探索開展法治營商環境評估,其中成果較為顯著的是重慶法院。2019年8月15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重慶法治化營商環境司法評估指數體系(2019)》,決定開展重慶法治化營商環境司法評估。

(3)參見王美舒:《營商環境評估:國際實踐及其中國啟示》,載《師大法學》2018年第1期(總第3卷),第124頁。

(4)張志銘、王美舒:《中國語境下的營商環境評估》,載《中國應用法學》2018年第5期,第34頁。

(5)數據均來源於世界銀行網站https://chinese. doing business .org.

(6)商事主體是營商環境的評價主體,但其範圍較寬泛,為了評估的便利性,本文的商事主體僅針對企業和公司。從“商事審判”的角度出發,本文中企業和公司整合為“企業”一個概念。

(7)參見吳琛越:《基於企業生命週期理論對成長階段企業的定量分析》,載《華東經濟管理》,2008年第6期。

(8)[美]彼得·羅希、馬克·李普希、霍華德·弗里曼:《評估:方法與技術》(第7版),重慶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頁。

(9)參見蘇新建:《程序正義對司法信任的影響——基於主觀程序正義的實證研究》,載《環球法律評論》2014年第5期。

(1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編:《法治指數:可以量化的正義》,載《司法改革動態(域外專刊)》第5期。

(11)綜合評估方法主要分為有量綱評價法和無量綱評價法,具體參見秦壽康等:《綜合評價原理與應用》,電子工業出版社2003年版。

(12)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評估也採取了平均構權法,對每項指標的分指標給予相同的權重。

(13)參見佟季、袁春湘:《美國和加拿大司法績效評估的實踐與啟示》,載《人民法院報》2011年11月5日第2版。

(14)霍桑效應是指當人們意識到自己正在被關注時會刻意改變一些言行。

(15)參見孫曉東:《中國司法評估制度完善研究》,載《廣東社會科學》,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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