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就不用交社保?不交社保有這些風險!

  很多公司把試用期當成是規避風險的“天堂”,因為認為試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工資可以打折、試用期可以不繳納社保。但是凡是想利用試用期侵害員工利益的,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今天就談談,試用期公司要不要幫員工繳納社保,不繳納社保存在哪些風險?

試用期就不用交社保?不交社保有這些風險!

  一、試用期公司需要幫員工繳納社保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內需要為員工辦理社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那麼只要是超過三十天未辦理社保登記的,就屬於違法行為,可以投訴舉報。一般試用期都規定至少是1個月,但是不能超過6個月,因此即使是試用期內也需要繳納社保。

  二、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公司的風險?

  很多公司試用期不繳納社保。總覺得,試用期不繳納社保是降低用工成本的有效措施之一,並且非常省錢,但是其實真的是這樣嗎?未必就能省錢,可能還會因此罰款。

  1、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經過調查違法情形屬實的,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應繳未繳納社保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為由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社保待遇之醫療費。如果說試用期內勞動者發生醫療事故的,但是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導致此前的社保中斷,不能享受到社保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醫療費。

  在許多企業眼中,試用期似乎是”無法無天“的存在。隨意設置試用期期限、不籤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等等神操作,其實都是違法的。這個時候作為勞動者我們應該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