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責任保險公司編制虛假材料 被罰21萬元

4月29日,泰安銀保監分局公佈了對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

處罰信息顯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因編制13筆虛假材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時任公司總經理吳新燕對上述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

泰安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對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罰款21萬元,對主要負責人吳新燕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資料顯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11月,是我國首家專業責任險公司,註冊資本為32.5億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行政處罰決定書(泰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

當事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地址:泰安市東嶽大街東段武裝部綜合樓

主要負責人:吳新燕

當事人:吳新燕

身份證號碼:37092019710203XXXX

職務: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編制虛假材料,涉及13筆。

時任公司總經理吳新燕是對該項問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交易流水、相關財務憑證複印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編制虛假材料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對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罰款21萬元,對主要負責人吳新燕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泰安銀保監分局

2020年4月24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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