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實物捐贈稅務處理

接受實物捐贈稅務處理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根據新會計準則,利潤總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減變動損失)+投資收益(或減投資損失)+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如果企業捐贈前會計利潤為200萬元,捐贈60萬元(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捐贈後會計利潤為140萬元,可扣除額為16.8萬元,應納稅所得額(假設沒有調整項目)為123.2萬元.假如捐贈前會計利潤為80萬元,捐贈100萬元後,利潤變成虧損20萬元,這樣就不能滿足"大於零的數額"這個條件,捐贈額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按80萬元(假設沒有調整項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形成的20萬元賬面虧損,也不能用於彌補虧損.

(2)捐贈時,必須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者通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聯合審核確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確認予以公佈,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佈獲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13〕10號)公佈了148家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而對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公佈的名單,則需要在本地查詢.

接受實物捐贈稅務處理

(3)捐贈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要求,應取得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4)《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規定,對向汶川和玉樹災區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目前還沒有關於向雅安災區捐贈可以全額扣除的規定.

(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用於對外捐贈情形時,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如果捐贈的資產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對外捐贈商品,按照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以實物捐贈並非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不是企業的經營常態,而是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因此,認為會計上不能做收入處理,而應該按成本轉賬,還要調整本年利潤.我們還需要考慮稅前捐贈扣除的情況,稅法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比例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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