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欠錢的人的家裡要錢就是不走,難道是犯法嗎?

在我們通常的觀念中,欠債償還,情理之中事。但是,總會有“借錢容易,還錢難”的說法,所以,面對這種情況,債務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往往會採取一定的措施,比如說,到債務人家裡去要賬,那麼,究竟可不可以去債務人家裡要賬呢?

其實,在我們看來,欠錢不還,去債務人家裡討債很正常,但是,現實情況卻是,債權人是不可以私闖債務人住宅追討債務的,如果私闖民宅,侵犯的是公民的財產權,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下面我們就通過案例來具體看看。

去欠錢的人的家裡要錢就是不走,難道是犯法嗎?

2011年1月份起,李某分四次向被告人王某貸款4萬元,貸款到期後,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貸款無果。2014年9月11日王某以入住李某家的方式迫使蘇某還貸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

2014年7月2日李某向羅某貸款72000元,其中有被告人劉某6萬元,貸款到期後,王某向李某索要貸款無果後,王某讓劉某去要,2014年9月11日王某將劉某送到李某家中,劉某以入住李某家的方式迫使李某還款至2014年9月18日。

2012年8月16日李某向被告人羅某貸款5萬元,貸款到期後,羅某多次向索要貸款無果。2014年9月15日羅某將被告人向某送到李某家中,向某以入住李某家的方式迫使李某還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早上。期間李某給向某送過飯。

2014年9月18日早上,向某離開了,被告人羅某來到李某家中。李某與被告人王某、羅某、劉某等人在其家中協商還款事宜無果跳樓身亡。

去欠錢的人的家裡要錢就是不走,難道是犯法嗎?

根據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為了落實公民這一權利,強化保護公民私生活的自由與安寧,我國《刑法》第245條專門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機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從重處罰。

那麼,什麼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呢?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的行為。

這裡的“非法”是指行為人未經住宅權人同意或者沒有法律依據。“侵入”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未經住宅權人允許擅自闖入;二是進入時住宅權人不反對,但在住宅權人要求退出時,仍然滯留,不肯退出。

綜上所述,被告人以索要債務為由住入債務人家中,共住了七天之久,已經嚴重影響了債務人及其家屬的正常生活。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之規定,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去欠錢的人的家裡要錢就是不走,難道是犯法嗎?

但事實上,債權人上門追討債務,也是法律允許的行為,但債權人追討中應把握尺度,避免出現觸及法律的情形。債權人在追討中,應注意保護自身權益,如:有債務擔保人的,帶擔保人一同到債務人家中追討;通過錄音、錄像留存、 追討證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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