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師謊稱擁有神功,打著治病的幌子和女信徒發生性關係,算強姦嗎

案例

社會閒雜人員宋江,平日不務正業,遊手好閒,好吃懶做,他的信條是“這輩子都不可能打工的”。後經人介紹,去向茅山道士晁蓋學習道法,又因偷吃師傅晁蓋飼養的雞,被晁蓋逐出師門,下山後,憑著向師傅學的連招混日子,時間久了,也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一日,來一妙齡女子金蓮找宋江治病,訴稱自己茶飯不思,常有幻覺出現。宋江見金蓮面容姣好,於是色心大起,他胡亂編了一套易經理論,說金蓮身上缺乏人間之氣,需要外界給予仙氣,才能重新具備人間之力,否則命不久矣。而自己就具備神功,可以通過陰陽交合的方式把仙氣輸入給金蓮,從而治好她的病。金蓮雖然半信半疑,但是當聽到有性命之憂,於是下定決心答應了宋江的治療方案,完事後還付了5萬的治療費。然而1個月過去了,身體不見好,於是去看醫生才得知自己是患缺鐵性貧血,開點鐵劑回去吃一個療程就好了。才知道是被騙了,於是報案被強姦了,後宋江被抓。

那麼宋江欺騙金蓮發生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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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答案

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人可能會說了,此案中金蓮又沒有受到暴力、脅迫,也是自願和宋江發生性關係的,怎麼能構成強姦罪呢,頂多是被宋江欺騙,構成騙奸罪,可是我國沒有騙奸罪。

接下來我們分析一下為什麼構成強姦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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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為什麼呢?強姦罪保護的法益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利。根據張明楷老師觀點,它包括是否發生性關係的決定權和關於性交具體條件的決定權。

成立本罪,必須要滿足幾個要素

1.強制手段,要達到足以壓制反抗的程度,可以是身體上的,如暴力壓制;也可以是心理上的,比如A威脅B,你要是不與我發生性關係,我就揭發你與C的不正當關係,B就範,如此宋江構成強姦。

此案中就是利用金蓮身體不好,對死亡的恐懼從心理上對金蓮進行脅迫,這種脅迫足以達到壓制反抗的強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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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婦女無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無法反抗比如被捆綁、不敢反抗如拿刀威脅、不知反抗如被灌醉。所以說想去酒吧門口把喝醉女子帶回家的朋友可要當心了,這種行為時強姦哦,昏醉型強姦。

而此案中的金蓮就是屬於被宋江欺騙、恐嚇有生命危險之後,不知如何是好,為了保住性命,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從而與宋江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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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生性關係。

由此可以判斷,本案中宋江對金蓮構成強姦罪

本案宋江除了 構成強姦罪,還構成詐騙罪,捏造治病事實從而騙得5萬元所謂的治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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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的話

有身體不舒服我們還是要去看醫生,不要相信封建迷信的子虛烏有的東西,以免人才兩空。

那麼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歡迎積極踴躍發言,說不定你的發言更加犀利、切中要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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