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在學校與初二學生髮生性關係 中山一老師被判強姦罪獲刑11年

11 月 24 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明知學生未滿 14 歲,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中山一中學男性老師被判強姦罪,獲刑 11 年。

皮某,男,1978 年 6 月出生,大學文化,案發時是中山市某中學教師,因本案於 2018 年 12 月 4 日被刑事拘留,2019 年 1 月 5 日被逮捕。

2018 年 4 月份開始,身為中山市某中學教師的被告人皮某,明知學生被害人汪某不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在校園內教師辦公室及當地的某酒店等地,多次與汪某發生性關係。同年 12 月 4 日,被告人皮某在中山市三鄉鎮東城花園被公安人員抓獲。

另查明,被告人皮某於 2019 年 4 月 14 日向被害人汪某賠償了現金人民幣 50000 元,並獲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

經審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皮某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具有從業資格的在編在職公辦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嚴重違背教師職業道德,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學生而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被告人皮某已向被害人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19 年 6 月 10 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皮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禁止被告人皮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培訓、看護、託管等工作。

宣判後,皮某不服,提出上訴。皮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皮某沒有在主觀明知被害人未滿十四周歲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故意;一審認定皮某犯罪情節惡劣,適用法律不當,量刑過重。

對此,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皮某辯稱開始不知道被害人未滿十四周歲,但被害人陳述在初中二年級下學期已經告知其真實出生日期,而且上訴人作為具有十幾年從事初中學生教育工作的教師,也是被害人初中二年級的老師,具有了解被害人真實年齡的條件,也比其他人更清楚初中二年級學生的年齡階段。

中山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皮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和辯護意見,經查不能成立,不予採納,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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