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案件的法律解讀!

在這裡小編對鮑某案件做一個簡單的案情梳理以及法律分析。


案情簡介:鮑某,男,1972年,出生。星星(化名),出生年月不詳。星星報案,稱鮑某是其養父,並提交鮑某性侵的相關證據。鮑某稱星星是其女朋友,自願發生性關係,不存在性侵一說。據現有資料顯示,性關係發生時,星星已滿14歲不滿18歲。


為什麼這裡小編要特別提及年齡呢?因為年齡對是否構成強姦罪有決定性的影響。


法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1條規定:

“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是否構成強姦罪 不滿14(不含14)即幼年 14-18即未成年女性 18即成年女性

主動 構成 不 不

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 構成 構成(說明1) 構成(說明2)


說明1:


這裡14-18週歲,依據“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說明的很清楚。但在適用鮑毓明案件時,遇見了一些問題,這也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1、鮑某稱是戀人關係因此並不是固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因此不會認定為強姦罪。


2、星星稱雙方是養父與養女的關係,即是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


首先,星星如何證明是養父與養女的關係。星星和鮑某在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認定是戀人關係的可能性更大。


其次,即使認定了養父和養女的關係,也很難說其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這裡星星的母親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星星負有監護職責,星星的母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星星,即使是星星遠離母親,也不能說其處於孤立無緣的狀態。因為打官司,其實是打證據,“誰主張誰舉證”在這個案件中,星星負擔更大的舉證責任。


說明2:


對於成年女性被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進行性行為,當然屬於強姦罪。那麼結婚的夫妻之間呢?

這個在法律上具有爭議,考慮的內容也比較複雜,因此還在進一步研究之中。


一般夫妻之間的性行為是不會構成強姦罪,這個也比較容易理解,雙方各執一詞,而且雙方有感情糾葛,一旦定罪對整個家庭造成巨大的影響。


但是有以下情況,認定為強姦罪的可能性較大。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係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但實際上,雙方的性的權利與義務正處於擱置狀態,所以是可能認定為強姦罪的。


大家還有什麼疑問嗎?可以與小編交流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