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出資法律風險分析

鑑於無形資產出資瑕疵面臨較大的潛在法律風險,對於以無形資產出資的出資人而言,必須注意以下無形資產出資的幾個關鍵點,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無形資產出資法律風險分析


1.確保無形資產權屬清晰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於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當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時,需要確保無形資產權屬應明確且無瑕疵,出資人擁有完全的處分權。此時常見的出資瑕疵是出資人以他人財產出資,以設定權利負擔的資產出資,以職務發明(作品)出資等,難以認定為完成了出資義務。例如出資人以在其他公司任職期間完成的作品出資,但該作品與該公司的業務具有關聯性,不排除該作品為職務作品的可能,因此股東的出資財產權屬存在模煳性。股東用以出資的財產權屬不明或不享有完全處分權的,應認為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構成出資瑕疵。


2.嚴格履行評估驗資等程序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如果股東用於出資的無形資產並未經過專業機構的評估,難以確定的具體價值,此時無形資產作為投資的價值可能與其實際價值不相符,存在產生出資瑕疵的風險。因此,無形資產出資不但要履行必要的評估、驗資程序,還要確保無形資產價值與實際相符,避免出現高估無形資產價值的情形。


3.及時辦理轉移過戶等交接手續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在確認價值後,股東應按時將用於出資的無形資產辦理變更、過戶等手續,履行出資義務。對此具體情況無形資產的種類、範圍、交付載體、交接方式、備案、是使用權還是所有權等都應在合同中進行明確,以保證各環節的進行符合約定。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以商業秘密進行出資,應注意其特殊性,因為商業秘密不像專利、商標權等可以通過出具排他性使用的書面授權方式加以完成,因此合同中對於持有商業的秘密的專業人員也應進行明確。


無形資產作為一種重要的出資方式,有利於促進的掌握先進技術的高科技人才加入創業大軍,將高新技術運用到生產中,但在關注有利一面的同時也應注意到在此過程中出資瑕疵可能帶來瑕疵出資的風險,只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出資程序,才能確保股東的利益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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