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又肇事 害人害己

近日,彬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楊某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醉酒駕車又肇事 害人害己

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10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楊某與朋友吃飯喝酒後,因鑰匙落在朋友的便利店,楊某便駕駛轎車前往便利店取鑰匙。返回途中,楊某發現執勤民警在檢查車輛。為躲避檢查,楊某隨掉轉車頭繞行。因車速過快撞上路面的隔離護欄,繼而又與路邊停放的四車相撞,造成財產損失。事發後,楊某下車離開現場,後被民警抓獲,並依法採集了其血樣送檢。經檢驗,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4.36mg/100ml。經認定,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醉酒駕車又肇事 害人害己

彬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超過了200mg/100ml,且存在為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發生四車相撞的事故,又存在逃逸行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宣判後,被告人楊某表示服判。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我國居民車輛擁有率逐年提高,極大地方便了出行。但是,隨之而來的是交通事故數量也大幅增加,一場交通事故,後果輕則財產受損,重則健康權受損甚至生命權被剝奪,所謂“車禍猛於虎”,正是此理。而酒駕,甚至醉駕,更是交通事故發生的一大原因。酒後駕車,無異於化身於馬路殺手,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本案被告人的一次酒駕,致使四輛轎車受損,損失10000多元,自己又受到了刑事處罰,實在是得不償失。

酒駕入刑,是一種威懾,但杜絕酒駕,更多的是依靠自我約束,要徹底杜絕,絕對不能抱有僥倖心理,堅決做到“飲酒不駕車,駕車不飲酒”,遵守法律,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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