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抽取和使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你真的瞭解嗎?

如何正確抽取和使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你真的瞭解嗎?

通用類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參加項目評審,但某些特殊項目,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權瞭解評審專家是否適合該項目的評審,並採取以下措施:

➤推薦評審專家。非通用性的項目,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時,應對專家庫的相關專家作充分了解,包括專家數量、專業方向、工作單位、社會關係等。專家庫中相關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選聘入庫後再隨機抽取使用。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採購項目,應事先了解專家庫中相關專家的數量、專業方向、工作單位、社會關係等。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採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實務操作中,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拿到評審專家名單時才發現某些評審專家不適合該項目的評審(這種情況往往因專家庫不能提供足額合適專業的評審專家而抽取了其他專業的評審專家所致),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也應通過前述兩種方式解決。

拒絕應迴避的評審專家參加評審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接到評審專家名單後,應瞭解其工作單位和社會關係,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要求其迴避。

評審專家與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係是指:參加採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或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拒絕有不良行為記錄或受到刑事處罰的評審專家參加評審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接到評審專家名單後,應瞭解評審專家個人的有關情況,發現評審專家存在《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或受到刑事處罰的,應拒絕其參加採購項目的評審,並報告財政部門。

評審專家存在不良行為記錄或受到刑事處罰的,雖然已入庫並被抽取參加採購項目的評審,但無法保證能履行評審專家的工作職責,無法保證其評審的公平公正,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拒絕其繼續參加購項目的評審,並向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禁止其參加該次採購項目的評審,按規定補充抽取、選定或者重新抽取、選定評審專家。

正確使用本單位的評審專家

除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採購項目採購人依法可自行選定評審專家外,已經指派採購人代表參加評審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抽取本單位的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或者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採購項目只能作為採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採購人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時,應優先選定外單位的專家。

雖然採購人代表不一定是採購人單位的在職在編職工,採購人可從評審專家庫抽取或指派外單位的人員作為採購人代表參加項目的評審,但採購人代表是代表採購人本單位的。已確定採購人代表參加評審的,即使採購人代表不是本單位職工,也不能再抽取本單位的評審專家參加項目評審。

補充抽取、選定和重新抽取、選定評審專家的情形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迴避,評審專家存在《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或受到刑事處罰,或評審專業不適合項目評審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及時補抽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選聘入庫後再隨機抽取使用。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採購項目隨機抽取難於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採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

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採購文件,依法重新抽取或依法重新選定評審專家。

履行監督評審專家的職責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於評審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採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採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應按照管理評審專家的要求進行監督。

承擔相應的義務

➤對評審專家名單和個人情況保密。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後,應隨中標、成交結果一併公告評審專家名單,並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作出標註。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洩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支付報酬和費用。

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由採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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