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意在三明】建寧醫療保障局:堅決保障醫保基金安全

來源:建寧縣融媒體中心


醫保不是唐僧肉,別誰都想咬一口。現在社會上有一種現象:有些人去醫院住院、做檢查,不僅不花一分錢,還包吃包住有返現?!

【滿意在三明】建寧醫療保障局:堅決保障醫保基金安全


背後的套路——涉嫌醫保詐騙!


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若發現醫療機構存在欺詐騙保行為,主動向醫保局舉報,最高可獲10萬元獎勵喲~


定點醫療機構的騙保行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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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零售藥店的騙保行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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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的騙保行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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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騙保行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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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維護醫保基金安全是醫療保障工作的重要一項。欺詐騙保違背了哪些法律法規?有何嚴重後果?接下來帶您看看《關於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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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刑 法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滿意在三明】建寧醫療保障局:堅決保障醫保基金安全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明確將“騙保”行為納入刑法詐騙公私財物範圍,數額較大將以詐騙罪論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含義及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滿意在三明】建寧醫療保障局:堅決保障醫保基金安全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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