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車主們,“電子眼”違法可跨省處理

非現場處罰可跨省處理、交警執勤發現有逾期違法當場告知……公安部發布了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實施。4月20日,山西省公安廳交管局對這一規定進行了解讀。

@忻州市車主們,“電子眼”違法可跨省處理


“電子眼”拍到的違法可跨省處理

隨著車輛、人員的大流動,群眾跨省異地處理交通違法行為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為回應群眾關切,《程序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除了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之外,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將代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履行調查交通違法行為事實、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的權利、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程序,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程序規定》的實施,一方面,便利機動車駕駛人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可以在全國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打破了原來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的限制。另一方面,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際,對交通違法行為罰款確定了不同的處罰標準。《程序規定》明確,按照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處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更加符合《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

獲知交通違法行為信息更便捷

按照原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審核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並在錄入系統後三日內向社會提供查詢。同時,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實踐中,交通違法行為告知不準確、不及時、不到位問題,一直是群眾反映較多的問題之一。為提升交通違法行為的及時性、告知率,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日減少到五日,並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確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郵寄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還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為保障法律文書能夠得到依法、及時、規範、有效送達,《程序規定》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交通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辦理機動車或者駕駛證業務時,書面確認聯繫方式和法律文書送達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門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或者變更聯繫方式或者法律文書送達方式。

@忻州市車主們,“電子眼”違法可跨省處理


申請消除交通違法行為更明確

按照原規定,機動車被盜搶期間、因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消除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但對消除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沒有明確要求。按照《程序規定》,當事人提供報案記錄的,可以消除機動車被盜搶期間、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提供證明其正在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的證明材料,可以消除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期間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

此外,針對實踐中由於規定不明確,部分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與機動車登記地對當事人申請消除交通違法行為互相推諉問題,新規進一步改進完善了受理流程,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全國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門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窗口提出申請,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內部流轉程序將當事人申請轉遞至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核查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公安交管部門還將提供網上申請渠道,當事人可以登錄“交管12123”手機APP在線直接向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消除申請。

群眾舉報查證屬實可處罰

道路交通環境與每一位交通參與者息息相關,按照《程序規定》,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交通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既有利於強化社會監督,督促交通參與者自覺遵章守法、文明出行,提升交通文明水平;也有利於鼓勵廣大交通參與者主動參與交通陋習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水平。

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是一把雙刃劍,在充分發揮其加強社會監督的積極作用的同時,也要切實防範惡意舉報、舉報謀利等違法社會公序良俗的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對此,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細化接受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範圍、規範群眾舉報的條件和程序、嚴厲打擊不誠信舉報人等方式,規範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工作,確保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得到良好的執行。

@忻州市車主們,“電子眼”違法可跨省處理


記分太多不處理將面臨行政處罰

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不及時,一直是困擾公安交管部門的難題之一。實踐中,一些交通違法行為人不及時主動處理交通違法行為,造成大量的未處理交通違法記錄累積,導致行政處罰懲戒作用得不到有效彰顯、教育功能得不到有效發揮,行政處罰在糾正違法、推動守法方面的作用大大被削弱。

為及時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程序規定》對處罰程序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交通違法行為通知、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後,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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