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破壞窨井蓋致人死亡,可判“故意殺人罪”

近日,兩高一部發布《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重磅!破壞窨井蓋致人死亡,可判“故意殺人罪”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公園、廣場、社區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盜竊、破壞以上兩種情形以外其他場所的窨井蓋的行為,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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