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酒駕釀成驚天血案 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作者/韓英偉律師


【案例簡介】

2012年12月19日下午2時10分許,北京市某路段,一輛白色昌河正常由北向南行駛,此時,一輛奧迪轎車從北飛速駛來,據目擊者估計不低於100Km/h,而事發地段限速60Km/h,徑直撞上了昌河,使其飛越護欄,砸向一個由北向南的行人黃某,奧迪肇事司機李某,男,現年36歲,某公司部門經理,案發後逃逸,昌河車內司機劉某,男,現年46歲,個體工商戶,當場死亡,坐在副駕駛座上的妻子吳某重傷,內出血,胸部骨折,雙手、雙腿粉碎性骨折,行人黃某,男,現年23歲,某製片廠職員,當場死亡(黃某是獨生子,剛參加工作不久,其父經受不住喪子之痛,精神失常,不到一年在悲傷鬱悶中去世)。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派出警力迅速趕赴現場併成立了專案組。通過向目擊者瞭解案情,調查取證,並兵分三路追拿肇事司機李某。15時17分,李某返回住所時被民警抓獲。李某逃逸是為了消滅酒駕或醉駕的證據。因為酒駕或醉駕,肇事者面臨的刑罰會加重很多。等消滅了證據以後再被抓,肇事司機受到的刑罰會被減輕。肇事車內,還有三瓶價格不菲的白酒,似乎是控訴李某犯罪的鐵證。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3年4月19日上午, 李某肇事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李某被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屬提出621.2萬元民事賠償要求。庭審中,李某面對受害人家人長跪不起,痛哭流涕,4月19日下午,李某與受害人達成庭外和解。備受各方關注的北京某路段奧迪車主李某肇事案於2013年4月2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李某因酒駕致兩人死亡、一人重傷,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隨後李某表示認罪伏法、不再上訴。

【律師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2010年2月10日)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結合本案事實,李某醉酒駕車,造成兩死一傷的嚴重惡果,受到法律的嚴懲,體現了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罪刑相適用原則。

【啟示】

由於李某酒後駕車,造成無辜的劉某、黃某死亡、吳某重傷,自己被捕入獄,兩個生命離世,三個家庭失去歡笑,聞此案者無不對李某的罪行義憤填膺,不殺不解民憤,曾幾何時,有許多人口出狂言,壓死你不就是花幾個錢嗎?多少無辜的生命在車下成為冤魂?多少幸福的家庭支離玻碎?又有多少次車禍悲劇在反覆上演?我國將酒駕的犯罪行為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說明我國法治的進步,這是對肇事者是一種嚴厲的懲罰,同時對受害者是一種有限的補償,筆者認為;酗酒既然是一種社會現象,那麼對酒駕的治理也必然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既是駕駛員、又是乘客或行人。說不定有一天,厄運會隨時降臨在我們頭上,治理酒後駕車不單單是交警部門的責任,應該是每個社會成員的共同責任,我們要徹底剎住酒駕行為,喚起全民反酒駕意識,比如通過新聞媒體、現場圖片展覽等多種教育形式在全社會進行治理酒駕教育,讓全社會都來做駕車人禁酒的監督者;同時要在國民中積極倡導“不勸酒文化”,無論是朋友聚會,還是公事應酬,儘量養成不開車赴宴、不勸開車人喝酒的習慣。總之,什麼時候全社會形成“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意識,養成這樣的生活習慣,人們在路上的安全才會有保障,這是整個社會的呼喚,也是筆者的心願。

該文刊登於2013年11月5日《華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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