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房屋买卖起纠纷法官上门巧化解

4月24日,记者从资阳市雁江区法院获悉,该院以当事人需求为导向,圆满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12月24日,卖房人李某生前与原告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36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出售一套在建的赔偿房,被告签订合同当日即交付了24万元的购房款。2018年李某因病去世,2019年房屋建好并交付于被告即卖房人李某的继承人易某、李某1、李某2。遂原告张某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因近年来房屋价格上涨,且三被告实际收到的房屋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不一致,双方对房屋的价格没有谈拢而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至我院要求三被告交付房屋。

承办法官拿到该案首先理清法律关系后与原告方取得联系,告知其卖房人已经死亡,其继承人基于继承关系可以直接取得该房的物权(所有权),而原告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仅对该房屋享有债权请求权,要求三被告交付房屋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向其释明否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告方坚持其诉讼请求。在了解原告的需求后,承办人认为被告易某系卖房人之妻,二被告李某1、李某2之母,其是本案所涉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也是继承人,故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此,承办人及法官助理又主动找到被告易某,刚开始易某情绪抵触,认为卖房是其丈夫生前未经她同意的个人行为,不想履行该合同,但承办人及法官助理从其角度耐心细致地讲解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后,易某内心有所动摇;在讲解法律关系的同时,因易某的亲属也在场,承办人及助理又通过做其亲属的思想工作,最终打动了易某。易某同意积极联系其两位子女共同解决此事。最终,在法院及原被告亲属的共同协调下,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剩余的3万元购房款,三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并愿意协助原告过户。4月9日,原被告双方到区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并表示以后还是好邻居。

该案的圆满解决不仅做到了定纷止争,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也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传达了法律理念,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向杰 四川法治报记者吴显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