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被判赔:法官“随意”释法,劳动者权益被“本末倒置”

这个五一长假,没想到“拒绝加班被判赔1万8”这个案例竟然成了“网红”,其在多个网站都是比较热的话题,究其原因,就在于该案结果超乎大家的想象:法官“随意”释法,劳动者权益被“本末倒置”,判决结果偏离了法律规定,颠覆了大家对这些法律的传统认知,曲解了劳动法的公平。

拒绝加班被判赔:法官“随意”释法,劳动者权益被“本末倒置”


(1)五一长假里的“网红”案例:拒绝加班被判赔1万8

这个案件的背景和经过是这样的:

2018年5月,扬州某公司因生产任务紧急,要求两名检验员加班。

拒绝加班被判赔:法官“随意”释法,劳动者权益被“本末倒置”


两名员工劳动合同就要到期,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作为答应加班的条件,否则不加班,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两位员工拒绝了加班,导致公司因未按时交付订单而违约,赔偿客户12万元。

公司把两员工告上法庭、法院以“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为依据,两人被判赔偿公司损失额的15%共计1.8万元。

看了采访视频,我觉得被采访法官在接受采访时,“随意”解释法律,对一条法律内容的解释是错误的。

(2)法官“释法”颠倒逻辑,劳动者权益被“本末倒置”

这位法官说: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单位在给劳动者安排调休时,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

法律原文是怎么说的?我们来看看《劳动法》第41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这一法律规定强调的是:如果单位要求员工加班,要先跟工会和员工进行协商。

因此,这位法官“释法”的正确逻辑应该是:劳动者先同意加班,然后单位必须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而不是这位法官在接受采访时的反过来的说法,即:单位只要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则劳动者必须加班,不能拒绝。

这位法官的说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颠倒逻辑,劳动者权益被“本末倒置”了。

(3)可以“强迫”员工加班的法定情形只有三种

《劳动法》第42条对关乎公共安全和民生的“公共行业”有特别的“例外”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时,可以“强迫”员工加班:

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关于加班例外情形的规定,因为现实中有些“公共行业”非常特殊,比如是公共电力、燃气、交通等行业,一旦发生意外导致中断,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这些行业,哪怕是半夜12点,你也,你也得起来紧急加班,解决问题。

在“公共行业”工作的员工,没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4)这位法官没有“司法解释权”

这个案件的判决是否正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这个公司的性质;二是公司要求加班的程序是否合法。

这个公司所在行业如果是否属于劳动者无权拒绝加班的公共行业,且该加班事项是属于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则两员工拒绝加班就是违法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这位法官没有“司法解释权”,且他在违背法律条文原意,“随意”解释法律,是对法律条文原意的曲解。

(5)写在最后:在个案中准确理解法律、执行法律,

拒绝加班被判赔:法官“随意”释法,劳动者权益被“本末倒置”


司法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靠的是一个又一个有说服力的判决。

一线司法者的任务是准确理解法律、执行法律。

作为个案审理的司法者而言,不应该随意解释法律,搞出违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判决。

拒绝加班被判赔:法官“随意”释法,劳动者权益被“本末倒置”


这个案件成为网友吐槽最多“网红”案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官释法和判决结果偏离了法律规定,颠覆了大家对这些法律的传统认知,曲解了劳动法的公平。(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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