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自產抗疫物資對外捐贈如何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

會計-自產抗疫物資對外捐贈如何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

會員:

我公司是一家口罩生產企業,疫情期間將自產的防疫口罩(成本80萬元、市場售價100萬元)直接捐贈給武漢市金銀潭醫院,並取得該醫院開具的捐贈物資接收函。會計處理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同時進項稅轉出7萬元,請問我公司在進行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大成方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企業將資產用於對外捐贈,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附件《A105010填報說明》對第7行“(六)用於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發生將貨物、財產用於對外捐贈或贊助,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收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第1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確認的應稅收入金額;第2列“納稅調整金額”等於第1列“稅收金額”。第17行“(六)用於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成本”:填報發生將貨物、財產用於對外捐贈或贊助,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稅收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時,其對應的應予以稅前扣除的視同銷售成本金額。第1列“稅收金額”填報予以扣除的視同銷售成本金額;將第1列稅收金額以負數形式填報第2列“納稅調整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中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修訂。第三條規定,本公告適用於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附件《A105000 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2019版)及填報說明》對第30行“(十七)其他”明確,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扣除類項目金額,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於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後,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的絕對值。《A105070 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2019版)及填報說明》對第2行“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明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可全額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具體如下:(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本年發生且已計入本年損益的按稅收規定可全額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金額。(2)第4列“稅收金額”:等於第1列“賬載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將自產口罩對外捐贈在2020年彙算清繳時涉及的相關申報表填列如下:

A105010 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

會計-自產抗疫物資對外捐贈如何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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