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达年收入5倍的114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

【案件简介】

2016年12月28日,欧某聪入职环晟公司,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欧某聪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环晟公司离职后在2年内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如欧某聪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一次性向环晟公司支付金额为欧某聪离开环晟公司前一年的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5倍,欧某聪离职前上一年度全年工资奖金合计为228800.92元。

2018年7月2日欧某聪从环晟公司离职,2018年9月起,环晟公司开始按照7696.50元/月的标准向欧某聪支付竞业限制金。

后环晟公司发现欧某聪在同类企业浙江某公司的长兴项目工作,即诉至法院要求欧某聪按约定支付1144004.60元(228800.92×5)违约金。欧某聪认为即使真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的违约金业过高,法院应予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聪存在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综合欧某聪在环晟公司的薪酬水平、违约金的惩戒特征及全案情况,判令欧某聪应当支付环晟公司违约金1144004.60元。


高达年收入5倍的114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分析】

本案是竞业限制纠纷案件,

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如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且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计发经济补偿。③《深圳市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可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大体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30%-50%为合法金额。

但是,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法律并未作出明确上限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劳动合法法》并未对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像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一样给出法定的违约金上限。

搜素地方性法规,也未见明确规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的上限或标准。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6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但是该条规定在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被删除导致目前在认定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高低时给与法官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使得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判决标准缺乏统一性。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应该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应过分高。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该结合员工的违约情况是否严重、性质是否恶劣、离职前的工资收入水平及劳动者违约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给与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额高低等等进行考虑。

本案中,法院综合欧某聪在环晟公司的薪酬水平、违约金的惩戒特征及全案情况,判令欧某聪应当支付环晟公司违约金1144004.60元(欧某聪离开环晟公司前一年的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5倍)就属于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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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1、作为劳动者者既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应该诚实履行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提高自己守法、守约的自觉性 ,不应该为了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一边拿着原用人单位给的经济补偿,一边又为与原单位由竞争关系的单位提供工作,这样既不诚信,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如像本案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一旦被法院认定,欧某聪在竞争单位的收入将极大可能会用来支付违约金,真是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2、作为用人单位,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的向履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毕竟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是牺牲了一定的就业权和经济利益的,用人单位也需要守法和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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