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不知道這些,可能要吃大虧的--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

承包人不知道這些,可能要吃大虧的--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

我們承包人作為建築行業的專業人員,但依然有許多承包人對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沒有一個全面、準確的認識,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經常將兩者混淆。今天我們就來談談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

一、簡述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對其完成的存在質量缺陷的工程項目所承擔責任的期限,從合同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算,何時終止視具體的合同條款而定。缺陷責任期對應的是質量保證金,實質上是指預留質量保證金的一個期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質量保證金擔保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以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保修期則是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這是一個與質量保證金退回無關的概念,同時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於最低保修期限有相關規定,這屬於行政法規,必須遵守法定最低期限。

二、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的相同點主要體現在:

(一)開始計算時間相同:兩個期限的開始時間都是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後開始計算;

(二)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都有修復的義務。

三、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有以下的不同點:

(一)期限不同

對於一般工程項目而言,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包含著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短於工程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起算點均是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但終止期的不同,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卻是完全不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明確規定: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是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的保修期限少於該條規定的最低期限,為無效約定。

(二)是否有單獨的書面承諾不同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而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承發包雙方無需出具書面承諾。

(三)費用的承擔方式不同

《建設工程質量保脩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內,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以按合同約定扣除部分保證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質量缺陷責任期終止後的保修期,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承包人既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時,應當承擔由於違約造成的法律責任,發包人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處理,而不是扣除部分保證金,因為剩餘保證金已在質量缺陷責任期終止時返還承包人了。

(四)期滿的效力不同,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期滿,保修義務消滅。而質量缺陷責任期滿,僅是承包人承擔該期限內出現的所有缺陷修復義務的消滅,但是仍然應承擔該期限屆滿後,根據法律規定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保修期限屆滿前,在合同範圍內的質量保修義務。另外,質量缺陷責任期滿後,發包人應向承包人及時返還質量保證金。

綜上所述,我們一定要區分清楚質量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如果不加以區分,對於承包人是極為不利,在日常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常會約定:"質量保證金在保修期滿後返還。"這樣的約定對於單一的、保修期明確的專業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問題不會很大。但是,如果是總承包合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關於工程保修期的規定,有的最低保修期為2年,而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可能長達50年甚至更長的期限。如果我們籠統的約定"質量保證金在保修期滿後返還",那麼質保金的返還將遙遙無期,很可能要等到N年以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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