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借的錢,分手後怎麼要?

愛情使人盲目。

戀愛中的男女發生一些經濟往來實屬平常,基於感情和信任往往不會寫借條。那麼在分手後,如果對方拒絕還錢,去法院起訴可行嗎?

戀愛時借的錢,分手後怎麼要?

法院在審理男女朋友間借貸的案件時,重點在於:雙方當事人在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是否系借貸關係。即因為原告、被告之間系特殊的男女朋友關係,涉案款項的往來既可能是借貸關係,也可能是贈與或其他法律關係。

大多數情侶,都是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卡轉賬形成的借貸關係,只有轉賬記錄而沒有借條,該怎麼辦呢?下面我以韓梅梅借錢給李雷為例子,分情況講一講。

戀愛時借的錢,分手後怎麼要?

一、轉賬記錄附有備註

韓梅梅在轉賬給李雷時,備註裡含有“借款”等意思的字眼,李雷對此沒有任何回應,既不贊同也不反對,只是默默收下了這筆錢。

首先,該備註僅能證明韓梅梅實施該轉賬行為是基於出借款項的要約,並不能證明該要約到達了李雷處且他做出了相應承諾,即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合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之規定,雙方借貸合同關係並不成立。

其次,李雷很有可能以雙方存在著戀愛中的共同消費支出等其他法律關係為由,認為涉案款項具有贈與性質。筆者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韓梅梅向李雷轉賬時已經明確備註了“借款”等字眼,可以確定韓梅梅並無作出無償給予李雷該款項的意思表示。李雷即使因為誤解該款項為贈與而受領,也不能認定雙方成立了贈與合同關係。

在韓梅梅和李雷既不能成立借貸合同關係亦不能成立贈與合同關係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之規定,未成立的合同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故雙方主張的法律關係均不成立也不發生效力。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之規定,李雷從韓梅梅處受領的款項,應當予以返還。

戀愛時借的錢,分手後怎麼要?

二、轉賬記錄沒有備註

首先,對於韓梅梅轉給李雷的520元、1314元等特殊數字的錢款,因為具有明顯的情感表達的意思,所以不能認定為借款。對於其他數額較小且符合雙方消費支出習慣的往來款項,也應視為正常的贈與行為。

其次,對於數額較大,超出雙方情感表達和消費習慣的款項,韓梅梅認為是借款的,不能推定為贈與。理由是,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據此規定,贈與關係的成立取決於贈與人的同意,無需受贈人給付對價,贈與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且另一方表示接受贈與,贈與行為才合法有效。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財產的本身並不能當然推定有贈與的意思。

以上就是戀愛中發生借貸糾紛的分析,願韓梅梅既能享受美好的愛情,又能通過法律捍衛自己的權益,避免財產損失。

本文為陳曉勳律師原創,如需轉載請私信聯繫作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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