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信託監管,看為什麼那麼多高淨值客戶都選擇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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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作為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相對於銀行、保險公司和券商而言,並不為大眾所熟知。其實,信託公司作為四大金融機構之一,要接受嚴格的監管。

信託監管,即信託業的監督管理,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國家對從事信託活動的機構及其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的行政行為,信託監管的目的是: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保持信託業的公平競爭;彌補自行管理的不足;建立和維持一個公平、有序和有效的信託市場。

中國信託業監管發展歷程

中國信託業監管的發展歷程以2001年10月1日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和2007年3月頒佈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為分界點,分為三個階段。

(一)信託業監管的治理整頓階段

從1981年到1982年,各類型信託投資公司迅速膨脹,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考球地方管轄的國營、集體等均開設信託投資公司開戶存取,嚴重衝擊了國家對金融業務的計劃管理和調控。為了規範信託業的發展,從 1982年,中國金融管理部門對於信託業先後進行了五次整頓。

(二)信託業監管的制度規範發展階段

1、立法完善,通過法律法規的構建完善信託業發展的政策平臺。

2、政府監督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移交給銀監會,明確監管主體。

3、建立信託業協會。

(三)信託業監管制度的逐漸成熟階段

2007年1月23日,中國銀監會頒佈了《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機構管理的內容做了補充完善,擴大了信託業務的範圍等。

信託歸誰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四條,受託人採取信託機構形式從事信託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

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機構龐大,具體由誰對信託公司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呢?這項重任交給了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保監會”)。

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注:201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出爐,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銀保監會。2018年4月8日,銀保監會正式掛牌。

主要監管什麼?

銀保監會對信託業的監管相當全面,主要有: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監管規則;對信託公司及其業務範圍實行准入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定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範;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和信息披露等情況進行監管;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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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保障機制

從監管層面看,防風險向來是監管重點。信託業保障基金的面世是又一項保障措施。

為防範和化解信託業的風險,國務院決定建立信託業保障機制。原銀監會和財政部共同研究出臺相關制度,推動成立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匯聚信託業自身的力量來應對行業面臨的風險。

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由中國信託業協會聯合13家經營穩健、實力雄厚的信託公司(包括中誠信託)出資設立,於2015年1月16日獲發營業執照,註冊資本115億元人民幣。這是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信託業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肩負預防、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促進行業穩定發展的目標任務;公司自有資金作為信託業保障基金的市場化補充,也用於信託業的風險預防、化解和處置。

信託業保障基金是什麼?主要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出處:《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一)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

(二)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

(三)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四)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週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萬一出現極端情況,信託公司面臨破產、撤銷等,信託業保障基金可以發揮作用,及時化解風險。此外,信託公司如果出現短期資金週轉困難,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請通過後有償使用。

信託業保障基金有多少錢?如何運用?

信託業保障基金日常運用主要限於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當代金融家》發佈的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黨董事長劉宏宇署名文章顯示,截至2018年6月末,保障基金資產總額1549.46億元。

作為信託委託人,擔心信託公司不盡責、違反信託目的造成自己的投資損失?從監管角度看,對此早有應對——信託賠償準備金

信託賠償準備金指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用於賠償信託業務損失的風險準備金。

從何而來?

我國《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中提取5%作為信託賠償準備金,信託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

有何用途?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163條規定了信託賠償準備金的具體用途,“從事信託業務時,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損失的,屬於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信託事務不當造成信託資產損失的,以信託賠償準備金賠償”。

有多少錢?怎麼保值?

據中國信託業協會數據,截至2018年4季度末,信託賠償準備金為260.71億元,同比增長17.90%。信託業的風險抵禦能力有了提升。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的賠償準備金應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商業銀行,或者用於購買國債等低風險、高流動性證券品種。

另附銀監會99號文(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部分內容:

四、完善監管機制

(一)釐清監管責任邊界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和各銀監局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加強協同,形成監管合力。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要著力研究完善制度設計和機制建設,加強指導、檢查和後評價工作。各銀監局要按照屬地監管原則承擔第一監管責任,明確各級監管人員的具體職責,切實做好轄內信託公司風險防範與改革發展工作。

(二)緊盯重點風險領域

各銀監局要按照銀監會統一監管要求,對融資平臺、房地產、礦業、產能過剩行業、影子銀行業務等風險隱患進行重點監控,並適時開展風險排查,及時做好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

(三)嚴格監管問責

各銀監局要嚴格落實《關於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風險監管責任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200號)相關要求,對2013年以來出現風險的信託項目,實事求是地做好問責工作。對存在違規行為、風險管理或風險化解不當的信託公司及其責任人員,及時實施監管問責並報送銀監會。建立風險責任人及交易對手案底制度。

(四)強化持續監管

1.做好非現場監管工作。監管機構要列席各公司董事會和議決重大事項的經營班子會議。緊盯數據信息系統及行業輿情,督促信託公司提升數據質量。按季開展高管會談,按年開展董事會、監事會會談及外部審計會談。各級監管部門要按月及時跟蹤監測信託公司運行情況,編制上報季度風險報告和年度監管報告,同時可抄送股東單位、行政管理部門和黨委管理部門,引入約束機制。

2.做好現場檢查工作。將盡職調查、合規管理和兌付風險等納入現場檢查重點,檢查方式和頻率由各銀監局結合轄內機構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3.實行高管准入“三考”制度。凡新進信託公司的董事、高管都必須通過“三考”,再核准其任職資格。“三考”內容和要求,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負責制定,屬地銀監局按統一要求具體實施。包括:考核(對過往業績做非現場檢查)、考試(考察履職能力和業務能力是否相符)、考查(當面談話,判斷是否具備高管能力)。

4.做好法人監管工作。要求信託公司總部的綜合部門和業務後臺部門所在地原則上與註冊地一致;中臺部門相對集中,不能過於分散;前臺部門規範有序開展業務。

(五)建立風險處置和准入事項掛鉤制度

信託公司多次在同一類業務發生風險,嚴重危及穩健運行的,監管機構應依法暫停其該類業務。信託公司連續在不同業務領域發生風險的,可區分原因採取暫停發行集合信託、責令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和風控架構等監管措施。對發生風險的信託公司,在實現風險化解前,暫停核准其高管任職和創新業務資格。

(六)完善資本監管

2014年上半年完成信託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修訂工作,調整信託業務分類標準,區分事務管理類業務和自主管理類業務,強化信貸類信託業務的資本約束,建立合理明晰的分類資本計量方法,完善淨資本監管制度。

(七)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儘快印發規範信託公司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指導信託業協會做好從業人員考試工作,提高信託從業人員素質,加強從業人員資質准入和持續管理,建立從業人員誠信履職評價機制。

(八)建立信託產品登記機制

抓緊建立信託產品登記信息系統,制定信託產品登記管理規則,擴展信託產品登記的監管功能和市場功能,研究設立專門登記機構負責該系統的運營與管理工作。

(九)建立分類經營機制

抓緊《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銀監發〔2008〕69號)修訂工作,適當調整評級指標,綜合考察公司治理、內控機制、風控水平、團隊建設、資產管理能力和軟硬件支撐等要素,按“減分制”開展評級。將評級結果與業務範圍相掛鉤,逐步推進實施“有限牌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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