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吉林张永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或再次发回重审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参与辩护的吉林张永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因程序违法2020年9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姜杰律师:吉林张永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或再次发回重审

2020年9月24日吉林省高级法院第一次发审

2020年11月7日案件在通化中院重审开庭,公开审理但不进行庭审直播,经过9天的庭审休庭。

姜杰律师:吉林张永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或再次发回重审

通化中院重审开庭通知

2020年11月23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与2019年11月2日原一审结果一样。众被告人再次上诉。

本案存在七项程序重大违法(将在发布重审二审辩护词时详述),其中一审法院有些程序违法可导致案件发回重审。我代理当事人所写的《刑事上诉状》提到了一审法院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以下是《刑事上诉状》节录

第一审法院的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辩护权,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程序六项违法,其中四项违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详见上诉人一审辩护人姜杰律师辩护词,在此不再赘述。

糠醛厂案件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起诉,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决。

法庭对糠醛厂案件以聚众斗殴罪进行调查,只组织双方对糠醛厂案件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进行了辩论。

法庭未就该案涉寻衅滋事罪调查,未组织双方就该案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进行辩论,侵犯了该案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辩论权和辩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公诉机关起诉原缸窑镇农村信用社员工魏某等人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决,法庭也同样未调查,未组织控辩双方辩论。

(以上为上诉状节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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