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點丨行政機關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能否再予處罰?


行政機關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後,不宜再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20. 行政機關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能否再予處罰的問題

行政機關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後,不宜再就當事人的同一違法事實作出與刑事處理性質相同的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政審判辦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法辦〔2014〕17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參考性案例】

棗莊永幫橡膠有限公司訴山東省棗莊市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案(行政審判指導案例第14號)

裁判要旨: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稅務機關在發現涉嫌犯罪並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後,不再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作出行為罰和申誡罰以外的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機關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又以當事人涉嫌偷稅立案,並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屬行政程序違法,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市國稅局在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後又對橡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屬於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是否正確。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3條、第5條、第8條、第11條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只有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才依法折抵相應罰金。而本案中,市國稅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又以橡膠公司涉嫌偷稅立案,並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上訴人雖主張市國稅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在前,刑事判決在後,應當在執行刑事判決時折抵,但本案中市國稅局所作出的行政處罰並非是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因此,本案中,市國稅局在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又對橡膠公司以涉嫌偷稅立案並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缺乏法律明確授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其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並無不當,應予支持。

——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中國行政審判指導案例》第1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71~72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行政及國家賠償卷III》1450頁

觀點編號905

司法觀點丨行政機關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能否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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