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实施均田制后,对租调制有何影响?

刻意的假装

泻药。先解释一下概念。

所谓均田制,即帝王将无主土地按人头划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是中国古代北魏至唐前期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

而所谓租调制,是曹操进驻冀州后颁行的一种制度,对土地所有者(包括自耕农和地主),每亩土地征收田租谷四升。每户征收户调绢二匹、绵二斤。户调取代汉代沉重的人头税,对农民有好处,也有利于大族豪强庇荫佃客。到了北魏前期,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北魏时期,在北方经历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均田制的实行是一个重要的历史划分界限,而均田制实行前后,租调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般认为,新的租调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措施之一,而在我看来,租调制的变化,是均田制变化造成的一个后果。二者是因果,而非并行。下面我就比较一下租调制在均田制施行前后的变化。

《魏书·食货志》对实行均田制之前租调制度的记载如下:

“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

均田制实行于太合九年,而太合八年的记载正是均田令颁布前对租调制的一个真实写照。

而对实行均田制之后租调制度的记载是这样的:

“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工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

太合十年,均田令已经颁布了一年,此时的租调制与之前已经有了一些不同。

综合这两段史料,大致比较出均田制实行前后租调制度的一些区别,我在此罗列如下:

第一,征收对象的差异。在推行均田制以前,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租调的征收,此后变成按受田对象为单位进行租调的征收。

第二,在均田制推行以前租调征收沿袭了过去的“ 九品混通” 方式,伺候则有所改变。这是因为推行均田制以后,每户纳税的多少是以受田丁口、奴隶、耕牛的数量来计算的,一般来说大户纳税就多,小户纳税就少,所以不再需要用“ 九品混通” 来进行调节。

第三,在推行均田以前,除征收租调正税以外,还要加征调外的运输费和官吏的傣禄。而新租调制规定:“大率十匹中五匹的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傣”,运输费和体禄开支都包括在正税之内,不再另立名目,这样使税制更加简化。

第四,旧租调制十分苛重,折租调制则较轻。李冲说实行新租调制,能使人知“均摇省赋之益”;《魏书·食货志》称“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都说明新租调制较旧租调制为轻。

租调制在均田制前后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上四点。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呢?这还是要结合均田令的内容来说。

首先,均田令将大量土地给予了民众进行耕作,无主荒地和无地流民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的解决。《魏书·食货志》记载了这么几条法令,如:“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恆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按户收税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容易出现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因此,在人们得到土地后,按授田对象进行纳税,比之前更为合理,每个人的负担更为平均。

其次,不在实行九品混通。九品混通是曹操规定的租调制征收的原则。其所谓品就是户等,共分为上上、上中 、上下 、中上 、中中 、中下 、下上 、下中 、下下九品,按家产多少划定, 每年政府给地方官规定按户征调的定额,地方官根据这个定额 , 由县宰召集乡邑三老,计赀、划等、定课,做到富户多纳,贫户少纳或不纳。但是均田制实施之后,按照受田丁口、奴隶、耕牛的数量来计算税额,也能做到富户多纳,贫户少纳。这样的话,九品混通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最后,由于均田制的实施,人们手中的土地得到了保证,收入也趋于稳定。这样的情况下,自然是减少了人们的负担。加上按授田计算税额的合理性,使得人们对新租调制和均田制更加拥护,使得北魏农业得到了发展,汉化程度大大加深,稳定了北魏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