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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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则补偿金额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被拆房屋市场评估价或者协商价;

(2)被拆迁房屋附属物、装修部分评估价或者协商价;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设施移机费用;

(4)搬迁补助;

(5)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

(6)地方政府给予的其他补贴;

(7)前搬迁奖励;

(8)拆迁人给予的其他补贴.

在实践中,有的拆迁人将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等项目均列入“搬迁奖励”,是一种偷换概念的做法。拆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和设备迁移费用是被拆迁人由于拆迁必然发生的直接成本。在性质上应归于“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订立补偿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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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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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拆一补一市场价”的关键在于确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和“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的价格瞬息万变,拆迁方希望“就低不就高”,被拆迁人希望“越高越好”。因此,确定房屋价格补偿的首要前提就是定个“好日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并不是随便贴一张纸就是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房屋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协议签订期限、对征收公告有异议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限、政府加盖公章。”因此,只有包含上述内容的房屋征收决定才是合法的,才能作为计算房屋补偿价值的基准时间点。

2、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是不是按我家周边二手房的价格?”“能不能按照新开盘的别墅价?”这是咨询中当事人经常问到的。对于何为“类似房地产”,广大被征收人似乎总是似懂非懂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因此,被征收人可以参考以上因素来确定房屋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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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城市每个区域都会有差别!

到时候开干会出通知,然后评估公司估价。公布,签协议是否同意

一般会按当时周边房屋市场价略低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