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尊重信仰

上个博客上转帖了那位残疾青年给我的信。他们夫妻意外怀孕,按照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就必须去做流产。在我们这位朋友和她的妻子,以及他们的父母亲看来,现在怀的这个孩子是与他们有缘,是他们命中应有的孩子,所以不情愿去做流掉。他也知道没有别出路,痛苦、伤心之下,写了《儿祭》,悼念这个即将死去的孩子。因为时间还不到4周,应该是辨别不出性别的时候。从信中的文字来看,这位朋友和他的妻子其实也不在乎性别。“儿祭”,只是泛指这个未发育起来的胎儿。我充分地理解这位朋友的心理感受,不忍心直接回复他的信件,才以博客的方式求助于网友们。有位朋友对这种做法很不以为然,批评我说:“想生孩子的多了去了,那些千万、亿万富翁还想生10几个呢。难道就可以不管法律?亏你还是那么大年纪的人了,想问题那么简单。”我觉得还是这位朋友过于简单。首先,我们先不用讨论现在还有多少的人愿意生孩子,这里讨论的问题不是想不想生孩子的问题,而是我们的青年夫妻意外怀上的这个小孩是不是个生命、该生还是该去流产?这是全人类历史上长期未能解决的道德和法律问题。从历史的起点开始,人们就把胚胎当作生命来加以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把流产和活产后死亡的婴儿都算作一个人一生中生育的儿女。所以,古代社会的法律从来都是保护孕妇的。如果有人致使孕妇流产,受害人可以到官府告状使其治罪。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句话说,法学家们曾经绞尽脑汁去判定在子宫内杀死胎儿是否算是谋杀的合理界线,说明古罗马的人们也普遍把胎儿当作有生命的人看待。就是在今天,许多国家和地区也仍然有这样的认识。由美洲国家在1966年共同制定、1978年生效的《美洲人权公约》第4(1)条就明确说:“每一个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保护的权利。这种权利一般从胚胎时期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在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的时候,阿根廷就特别提出,“儿童是指从胚胎形成的那一刻开始的每一个人”,直接把在母亲子宫中发育的胎儿当作有生命的人。在现代,尚未成熟的胎儿是否可以当作有生命的人加以保护,可以有不同认识,如同自古以来就有不同的认识一样。但是,如同1970年第24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1983年第35届世界医学大会修订的《奥斯陆宣言——关于医疗性人工流产的声明》所确认的,“人的生命从其一开始的时候就应该得到尊重”。这个文件智慧地把未出生儿童的生命的态度归结为一个有关个人的信仰、信念和良心的问题,并认为这种信仰、信念和良心必须得到尊重。我们那位青年夫妇把他们的胎儿当作自己的儿女割舍不下,是祖祖辈辈相传的一种基本认识,是他们的信仰和信念,也是一种人性和良心。有人可以不这么看。但是,每一个现代国家的政府和法律必须和这些公民一样把他们的胎儿当作有生命的人一样尊重他;每一位人性未曾泯灭的人都必须尊重这些把自己的胎儿当作子女一样珍惜的公民的信仰、信念和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