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論是法律推理的必備過程,三段論的系統理論由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首先提出。
它是由兩個含有一個共同項的性質判斷作前提得出一個新的性
質判斷為結論的演繹推理。在大多數一般的簡單案件裁決中,法
律適用過程其實是邏輯三段論的推理論證、得出一定法律效果的
過程。邏輯三段論概括起來,即:法律規範(T)為大前提;特定的
案件事實(S)為小前提;以一定法律效果的發生為其結論(R)。其
邏輯結構可以簡單的表示為 :
T→R(具備 T 的要件時,即適用 R 的法律效果)
S=T(特定的案件事實該當於 T 的要件)
S→R(關於認為特定案件事實,適用 R 的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範(T)一般有眾多要件特徵組成,因此
特定的案件事實(S),必須符合該法律規範(T)所有的要件特徵,
才能發生該法律規範所定的法律效果。而這一思維模式也被稱
為確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論法。
依據上述過程不難判斷,一般的法律適用的過程最主要的步
驟是確定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範和認定作為小前提的具體特定
的案件事實。一旦確定了應當適用的法律規範,並認定了具體特
定的案件事實,只需運用涵攝的方法即可獲得一定的法律效果。
涵攝指將外延較窄的概念劃歸於外延較寬的概念之下的一種推
演過程。具體到這裡,就是將具體特定的案件事實(S)劃歸於該
法律規範(T)之下,如果案件事實認定清楚,尋找的法律規範恰當
正確,即可以整個法律體系的目的為標準,從兩個前提中推導出
法律決定或法律裁決 , 得到一定的可預見的法律效果作為結論
(R)。那麼,該如何確定小前提和大前提就成了法律適用中邏輯
推理的關鍵。
二、小前提——認定特定的案件事實
據前述,小前提即具體特定的案件事實,如何確定小前提就
是如何認定該特定的案件事實的過程。
在一般的個案糾紛中,法律人(法官、檢察官、律師)主要通當事人陳述、證人陳述或者證據表現出來的語言來還原案件事
實。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和證人往往是使用比較生活化的語言
描述的自己所經歷或者所聞見的生活事件,在他們的講述中會包
含很多對最終的法律判斷不生影響的語言、情勢和因素,這與作
為小前提的具體的特定的案件事實,尤其是與需要具備法定構成
要件的案件事實間還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法律人在聽從他們講
述的時候就必須運用自己的法律思維,根據他們的講述將案件事
實儘可能的想象表達出來,並用自己的感知能力和經驗加以判
斷,將當事人和證人講述的生活化的案件描述進行考量、篩選和
排除,剔除那些與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無關或者不生影響的信息
和因素,篩選出那些與認定案件客觀真實息息相關的、符合法律
構成要件的因素,並將之運用專業化的法律用語和概念予以轉化
和描述,將之判斷描繪成相應的可能適用的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要素。因此,特定的案件事實初步形成的過程與法律人判斷案件
事實是否符合某項法律規範構成要件要素的過程是同時進行的。
接著,法律人就需要通過舉證、辯論等方式對初步形成的事實加
以確定,以證明當事人和證人講述的原件相關的生活事實是真實
發生的,是能夠形成真實特定的案件事實的。只有經過論證形成
的確已發生的特定的具體的案件事實,才具有法律規範適用上的
意義。因此,特定的案件事實是思想加工處理後的成果,處理過
程已包含了法的判斷。
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在理論上來講,特定的案件事實應當是
實際發生之事件的完整描述經過抽象概括形成的,具備與相應的
法律規範相匹配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全部確已發生的事實;但是在
現實案件處理過程中,由於受到證據的侷限性以及法律人思維和
認知的侷限性,並非所有的特定的案件事實都是全部完整的實際
事實,也可能僅是證據所反映出來的客觀真實的事實,或者說是
大部分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但是它必須是包含了相應的法律
規範構成要件要素的特定案件事實,只有這樣才構成邏輯三段論
的小前提。具體到司法審判中,小前提應該是法院在判決書中
“經審理查明”認定案件事實的部分。
三、大前提——尋找恰當的法律規範
根據前述邏輯三段論的構成,大前提即為法律規範,確定大
前提其實就是尋找恰當的法律規範的過程。
那麼,法律人在解決特定的案例糾紛時,該如何尋找合理的
法律規範呢?
根據法律人慣常的思維模式,法律人在聽當事人和證人講述
的時候,往往根據他們講述的內容和進程,結合自己的法律知識
結構,自動蒐羅可能與該案件事實相關的各種法律規範,並根據
一步一步確定的更加詳實的案件事實逐個檢驗,排除那些經過詳
細思考和審查不可能適用的法律規範,增添那些可能被適用的法
律規範。隨著案件事實認定的不斷深入,這一尋找法律規範的過
程不斷地循環往復,直至最終特定的案件事實形成,與之相匹配
的一個或幾個法律規範也被尋找出來。當最終特定的案件事實
被認定,如果與之匹配的法律規範只有一個,那麼就可以運用涵
攝的理論,將特定的案件事實涵攝到該法律規範中得到一定的法
律效果,法律人再根據經過論證的具體的案件事實的細節進行法
的判斷和裁量,得出該具體案例的最終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與
最終特定的案件事實相匹配的法律規範有幾個的時候,就會出現
法律競合,則不同的法律人可能根據自己不同的法律知識結構和
認知水平,或者其他利益考量,選擇其中的一個法律規範予以適
用,進而得出相應的法律效果。如果是承辦該案的法官運用這一
思維模式得出的最終的法律效果,即為該特定案件事實的法律裁
決。
在這一過程中,如果要想得到合理正當的個案裁判或者法律
效果,就需要法律人對該特定案件所屬的整個法律體系有一個系
統的完備的認識和把握,同時還要求法律人具有較強的感知能力
和豐富的生活經驗。只有對所屬的法律體系有了系統的整體性
的認識和把握,才能準確高效的將案件事實劃歸於特定的範圍,
並在該範圍內找到全部的可能適用的法律規範;只有用較強的感
知能力和豐富的生活經驗配合完備的法律體系,才能更全面的客
觀的認定特定的案件事實,才能更接近於實際發生的案件事實;
而只有儘可能的還原實際發生的案件事實,並找出全部的可能使
用的法律規範,才能進一步加以審查和篩除,最終得出應該適用
的法律規範作為三段論推理的大前提,進而得出正當合理的個案
裁判和法律效果。具體到司法審判中,大前提的確定應當是法院
判決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的思維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