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华山"出自谁手?十年前陕西两书法家打官司争字始末

华山风景区东山门一块巨石上摹刻了“华山”两字,这两字究竟出自谁手?为这俩字的著作权,陕西的两位书法家曾对簿公堂,官司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官司打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谁的“华山”?

茹桂称落款人为赵养科的“华山”两字,是他的书法作品。 陕西省书法家协会原副主席、西安美术学院教授茹桂在一次登华山时,发现落款人为赵养科的“华山”两字后提出异议,认为此字是他在1988年为当时的华山管理局(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前身)所书,遂一纸诉状将赵养科告到渭南市中级法院,认为赵养科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赵养科是陕西人民出版社退休干部,因书法成名,是陕西省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书法家。

赵养科说,“华山”两个字原本是他于1993年为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年历题写的,《华山导游图》上也用了这两个字,而华山东山门巨石上摩刻的“华山”两个字正是出自《华山导游图》。

为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2006年省高院终审判决:“华山”二字署名权为赵养科。这是终审判决。这场著作权官司前后历时近两年。

但2007年1月24日,终审败诉的茹桂又提出有新的证据,就此案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了申诉。原本以为尘埃落定的“华山”二字著作权之争再度引起读者关注,也让原、被告两位老人感到很“闹心”。

茹桂 一看就知是我写的

原告茹桂称,1988年,西安工艺美术公司承修华山山门,请他题写门额“独尊”“华山”和两旁的横幅对句。后来华山方面刻石时用了“独尊”二字,而“华山”原稿则流落于当时的华山管理局。

2004年,他应邀参加“世界华人咏华山”活动,华阴市领导告诉他“华山”二字已刻在新修的东山门前的巨石上,要求他补写款名。后来这位领导用电话告知他,巨石上已刻有赵养科的名字。他就亲自察看了现场,并拍了照片。

“那两个字一看就知是我写的。再看看石碑上的山名和落款的人名,其用笔风格风马牛不相及,一眼即可看清。”

茹桂后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赵养科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原华山管理局)给自己正名。茹桂向法庭提出的诉讼请求有3项:更正署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2000元,由赵养科和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承担诉讼费和笔迹鉴定费。

赵养科 证据证明是我写的

被告赵养科称,华山东门外摹刻的“华山”二字,来自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导游图》,而《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来自他本人在1993年给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挂历的封面题字。他向法庭提交了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证明“《华山》挂历封面‘华山’二字,系赵养科所题”的书证,同时还有该出版社稿费支付单以及付款的会计凭证。赵养科的另一份证据证明,《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系《华山》挂历封面题字。

第二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证明石刻“华山”二字来源于《华山导游图》。

鉴定“华山”系茹桂笔迹

渭南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张通过笔迹鉴定来帮助确认“华山”二字的真正作者。2005年9月,渭南市中级法院在与原被告商议后,决定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笔迹鉴定中心鉴定原被告笔迹。以双方各自提交在2000年前的数幅、2000年后的10幅有关“华山”笔迹的作品,作为鉴定样品。最终确定:华山东山门巨石上摹刻的“华山”二字,与茹桂1988年书写的华山刻石的“独尊”二字及赵养科所提交的《华山导游图》的“华山”二字,均系原告茹桂笔迹。

对于笔迹鉴定,茹桂表示,“华山”原作早在1985年和“独尊”二字一起经他本人交由华山无偿使用,由于第二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机构变更、人员更换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原因,稿件流失,无法提供原作。

他说,鉴定是一门科学,也是法院指定的取证程序。“华山东山门巨石上摹刻的‘华山’二字本身就是我所书写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鉴定结果是以科学的方式从法律上对事实做了重新确认。我相信科学取证的过程,尊重法律程序,同时也相信读者和专家的鉴别能力。”

焦点 对鉴定结果争执不下

庭审中,赵养科不认可该鉴定结论。其委托代理人就“笔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时说,笔迹鉴定人员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同一(或不同一)的特点,对书写事实的一种可能性判断。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可能性判断是不能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而这份鉴定贸然下结论,不科学。根据笔迹鉴定技术及证据学原理,笔迹鉴定人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的问题。只有当笔迹鉴定意见被其他证据印证时,才能认定“字是谁书写的”这一结论。

“学习中国书法通常是由临摹开始的。假如一个小学生长时间模仿石刻‘华山’照片上的字样,那么他就有可能写出和这两个字非常相近的字来。这时如果拿这个小学生写的‘华山’两字与华山东山门外的‘华山’石刻去作笔迹鉴定,很可能就会得出华山东山门外的‘华山’石刻两字是这个小学生写的。可见鉴定结论靠不住。”赵养科说。

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既然原被告双方都拿不出直接证据,那么解决纷争的惟一科学方法就是笔迹鉴定。而笔迹鉴定结论十分明确———‘华山’二字是茹桂所写。”

提到这场官司,赵养科也颇有感触。“可能有很多人觉得我们这场官司没有必要打,其实在我看来,知识产权应该得到保护,这是现代社会法治的一个进步,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的著作权寻求法律保护,这是大家的法律意识在增强,是一个很好的现象。但对我们两人来说,我今年已经进入了67岁的年头,茹桂也70岁了,都老了,为了这个案子,都要忙来忙去搜集证据、出庭,确实挺烦的,原本平静的生活也被打乱了,感到很累、很疲惫!”

“但现在已经到了这个份儿上,我还是很相信法律,也希望法律能尽快对这件事做个了结!”

“华山”石改落款

茹、赵“华山”之争最终以“华山”石上“长安茹桂”的落款而画上了句号,原先赵养科的落款已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