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逾期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当事人有举证的责任,而民事举证的原则有很多,如谁主张谁举证等,举证是有一定期限的,那么举证逾期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举证逾期有什么法律后果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也是举证时限制度发挥其价值功能的关键。当事人没有遵守举证时限的要求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是举证时限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各国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来看,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涉及如下几个方面:其一,证据失权,即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丧失证据效力。证据失权的后果意味着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和反驳对方的权利,法院也不会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其二,负担额外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作为失权后果的例外,允许提出,但当事人约定就正当理由的存在负担证明责任。其三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举证时限是证明责任的内在要求,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按照举证期限的要求有效完成举证,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于逾期举证的后果,采取了以证据失权为原则的立场,只有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时,才不发生失权的后果。逾期举证的后果只有失权和不失权两种情形,缺少缓冲环节,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转变的过程中显得过于严厉。而且,由于没有民事诉讼法上其他诉讼制度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审判实践中在具体适用中往往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充分。为缓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适用中举证时限存在的问题,最高院在2008年下发了《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试图通过对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操作进行技术化的调整和明确新的证据的判断标准,缓和证据失权效果,使《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更好地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基本制度结构没有改变,逾期举证的后果以证据失权为原则的基本思路没有改变,《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本身无法解决举证时限制度适用中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又无正当理由的,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或者证据虽被采纳但遭受训诫、罚款的处罚的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状态对应不同的后果,是自《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来最高院对适用逾期举证后果的一贯立场。在200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中,即提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在判断时应当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0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上,也提出应当结合“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认定。

2.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发生证据失权后果,但该证据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明的,不失权但要训诫、罚款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导致证据失权,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争论激烈,主张故意逾期提供证据绝对失权、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除涉及基本事实证明的原则上失权的观点,与凡涉及对事实认定有重要意义的均不能失权的观点,针锋相对。就102条的规定看,实际上是各种观点的折中。其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涉及案件事实的方方面面,但只有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据,才是核心和关键的证据,才能最终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作用。第102条所指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含义相同,由于立法上并未使用要件事实的概念,其实质上是对要件事实的替代表述。其二,“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价值。人民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审查,而不能仅依当事人事实有关,尽管不发生失权后果,但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训诫和罚款。失权后果是属于证据法上的责任,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的,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但其拖延诉讼的行为实质上对民事诉讼造成妨害,因此产生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3. 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均不发生证据失权后果,人民法院均应采纳但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4.无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基于什么程度的主观过错,均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这种赔偿损失的责任,并非诉讼法上的责任,其实质上属于私法上的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

1.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应当审查该证据是否有价值,是否使要件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没有可能,而不能仅仅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确定。

2.人民法院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状态、诉讼标的价额、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当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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