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团伙“打手”获刑三年

团伙:

以禅桂作据点 为非作恶

经法院审明,2008年以来,以杨某芳(另案处理)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团伙,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解决纠纷,通过承接安保业务介入纠纷、承揽工程、在娱乐场所看场充当打手等方式,扩大势力。

该组织在禅城区、南海区桂城一带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歹,对禅城区、南海区的工程建设、娱乐场所、专业批发市场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和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邵某自愿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杨某武(另案处理)安排,在佛山市禅城区某酒吧、某夜总会等场所看场充当打手。

2010年,邵某受杨某武召集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赶至案发现场时即被民警抓获。2011年至2013年期间,邵某又受杨某武安排,伙同陈某杰(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威胁、恐吓他人。

判决:

三度进法院 打手被判三年

据通报,邵某此前还曾两次被其他法院判刑。2012年12月12日,邵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2017年6月1日,邵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由于作案时未过缓刑考验期,法院决定与前罪所判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无视国法,明知杨某芳团伙主要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其中,可认定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结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是犯罪未遂,并且起次要作用,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刘某非法拘禁他人 一审获刑九个月

据通报,2016年12月,王某波(已判决)、余某(另案处理)为向被害人蒋某追讨债务,纠集被告人刘某和陈某、周某、廖某、郑某、王某涛(均已判决)等人到禅城区张槎某市场门口,由郑某和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由陈某打电话将蒋某约出,见到被害人后,即由刘某等人将被害人强行带上车。

期间,王某波将一长刀胁迫被害人上车,其余人员对被害人进行推打。后上述人员将蒋某带至南庄码头,威胁蒋某还款,蒋某遂通过朋友向王某波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20000元,另支付现金人民币3500元。得款后,余某、王某波等人将蒋某放走,并到银行将得款取出,当晚向协助讨债的刘某等人每人分予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广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2014年9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同时结合其是从犯、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悉,自年初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禅城法院积极响应,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依法打击涉黑涉恶势力犯罪分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有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