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快速发展,普通百姓借款的渠道也开始逐渐增多,网络贷款也越来越多的成为大众应一时之需的渠道。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这种便捷的贷款方式“套路”起在校学生,将黑手伸向他们。
下面有两起涉黑案件:
2014年,钟某等人投资成立浩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大公司),开始利用网络等多种方式“套路贷”多名高中生、大学生,与其签订高额借贷合同。被害学生因无力归还借款,在极度恐惧中或被迫辍学,或离家出走。
第一起案件,因创业需要资金的在读高中生被害人刘某向“套路贷”钟某公司申请借款6万元,并签订6万元的借款合同。但该公司仅提供3000元的借款,口头约定月息600元。此后,钟某等人按6万元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利息向刘某追债,并以要上门催收、淋红油等方式相威胁。为归还债务,刘某被迫多次签订新的借据以覆盖旧的借款及利息。最后,钟某等人将上述新旧借据及利息累计后,称刘某欠款金额合计为39万元,迫使刘某提供商品房抵债。后刘某父亲被迫以124.8万元将该房买回。
之后,钟某等人陆续成立其他关联公司,逐渐组成了一个以钟某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以上门催收、淋红油等威胁方式恐吓借款人。
另一起案件,2016年钟某等人多次诱使在读大学生欧某参与网络赌博,致使其欠下赌债共360万余元,欧某被迫三次签下分别为70万元、200万元、90万元的借款合同用于归还赌债。因欧某无法还债,钟某等人非法拘禁欧某,并向欧某父亲索要债务。欧某父亲陆续向钟某等人归还了370万元。
根据上述案件有两个问题值得深思:
一、何为“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上述“一定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二、为何这种贷款方式会出现在学生人群中?
部分学生在校期间为满足虚荣心或者自主创业,会出现大金额的支出,手头的生活费完全不能支付起这种花费。分期、短期贷款、网贷等等形式的出现,给在校学生提供了一种缓冲,让在校学生更方便快捷的进行大金额的支出。同时,造成这样被“套路贷”的恶劣后果的原因,是很多学生在出事之后,因害怕家长老师知道,都不敢选择报警,这直接导致了犯罪团伙越发嚣张,后果严重。
这几年因为“套路贷”问题发生很多悲剧,山东大学生李某、新乡大学生杨某两人因被催收欠款导致重度抑郁,被迫退学;蓬莱大学生杨某因其女朋友及其姐姐裸照被催收人员传到校园百度贴吧后,被迫退学;浙江杭州大学生,年仅17岁的刘某,因精神压力巨大跳楼身亡等等。
那么在校生应该如何做呢?
律师建议,在校生应该在平时进行法律基本知识的学习,以便在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警方建议,在校大学生如果遇到经济困难,应寻求学校或家长寻求帮助,不应该盲目借贷,而一旦陷入套路贷的陷阱后,学生更要尽快报警,才能避免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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