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记者 王璐

12月6日上午,汤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纪伟、常高伟、肖遵发、田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聂小军纠集聂小剑、朱海顺、焦磊、李超群、常小龙、郭凯、张智文(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宋纪伟、常高伟、肖遵发、田某某等人,在安阳市区域不断树立组织的强势地位,通过长期操控涉黄组织、替人镇场、摆平事端、非法讨债、插手干涉拆迁,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牟取经济利益,形成以聂小军为组织领导者,以聂小剑、朱海顺、焦磊、常小龙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宋纪伟、常高伟、肖遵发、田某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在安阳市区域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4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了多起协助组织卖淫、寻衅滋事、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

汤阴县人民法院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宋纪伟等4人分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被告人宋纪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常高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肖遵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田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4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