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院发布2017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第二期

中山中院发布2017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第二期

今天我们继续谈谈

劳动争议中的经典案例

中山中院发布2017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第二期

裁判要点:劳动合同文本仅有劳动者签名无用人单位盖章不能认定已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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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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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李某与中山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中山某某公司主张公司实行店长负责制,由陈某招聘员工及劳动合同签订事项,但由于中山某某公司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公司对员工的人事管理义务不因实行店长管理公司门店而免除,中山某某公司应对李某的用工承担法律责任。中山某某公司主张其司已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与作为合同保管人的店长陈某产生纠纷无法提交。结合陈某确认的事实,即使劳动合同经员工签名,但未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亦不应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流程已完结。鉴此,中山某某公司因人事管理不善无法向法院提交与李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致使法院无法核实双方是否已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事项,中山某某公司自李某入职后一个月内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李某支付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加付一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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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案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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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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