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国家没有宪法,曾经是世界老大,统治过半个地球

原来其行宪准则乃是自13世纪以来所通过的一系列宣言、法案以及大量习惯法和惯例。这些法令、法规和惯例的总和构成了英国宪法的整体,由于历史悠久,英国因而又成为世界上宪法最多的国家。


第一类英国宪法指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历代议会法案,即所谓成文法。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首当其冲,奠定了英国宪法的第一块基石。据此,国王对大小封建领主和市民作出了重要的让步,王权开始受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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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年后,随着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王权受到进一步限制,《权利请愿书》(1628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年)相继出笼,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逐渐得以形成,发展和巩固。

20世纪以来,《议会法》(1911年)、《国民参政法》(1918年)、《国民代表条例》(1948年,即选举法)、《威斯敏斯持法案》(1931年,即自治领权法规)和《国王大臣法》(1937年)的制订,进一步协调了各种利益集团的关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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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成文法规以外,英国宪法还包括一些习惯法和惯例,统称为不成文法。所谓习惯法,主要是指具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例,如有关法官特权的判决,有关人民控制国家官吏的判决,有关颁发人身保护状的判决,有关议会特权的判决,等等。

而惯例实际上是指某些虽然没有在成文本中得到反映,但却规定着某种制度或原则的习惯,经由国家认可赋予法律效力,关于国王的某些权利范围,以及内阁由多数党组成、政府的辞职、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大臣对议会和国王负有连带责任、内阁只对下院负责等等有关内阁的一些基本原则,均在此列。

这个国家没有宪法,曾经是世界老大,统治过半个地球

凡此种种,纷繁杂陈,竞然都被包容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之中,倒也确实奇怪。其实见怪不怪,英国采取这种不成文宪法制度是为了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统治。它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利用自己所控制的政权机构,随时通过一个议会法案或搞一个普遍接受的新惯例,来修正或补充那些已不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原则和做法。如果有一部成文宪法置之案头,要想再子更改,恐怕就得大费周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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