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必背:23个必背考点速速搞定《经济法基础》总论,超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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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必背:23个必背考点速速搞定《经济法基础》总论,超给力!

第1章 总论

【必背考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遣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

5)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具有“概括性” 。

6)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特社会秩序,具有“利益导向性”。

7)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预测性”。

【记忆口诀】本质:统治阶级一国家意志;特征:国家意志、强制、规范、明确公开、普遍约束、概况、利导、可预测。

【考情预测】本考点主要在客观题中出现,直接记忆即可。

【必背考点2】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

2.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公民)、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提示】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注意区分。

3.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人身和人格、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和荣誉产品)和行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提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主体是“人”,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害体是“物”。三部分要区分清楚, 在理解的基础上重点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中涉及,通常都是直接考查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项目。

【必背考点3】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提示】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2.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単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记忆口诀】首先要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其次区分法律事件中的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渉及。

【必背考点4】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法规: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4.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或特别行政区。

5.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

6.国际条约:国家之间。

【记忆口诀】通过法的效力和制定机关来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一般会直接考核法的形式和制定机关。

【必背考点5】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変通规定优先;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5.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7.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记忆口诀】通过法的效力和制定机关来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一般会直接给出两种法进行效力比较。

【必背考点6】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记忆口诀】按顺序分类标准可以简単记忆为: 创法成不成、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内容很诚实、小三长的特别一般、祖国、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査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中涉及,通常会考查不同法的分类标准。

【必背考点7】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松、行政复议、行政诉松。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适用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1)平等主体之间:仲裁、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之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记忆口诀】横向平等:仲裁和民事诉讼;纵向不平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渉及,要注意区分记忆不同的方式。

【必背考点8】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紛;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提示】上述信形即使双方自愿,也不能仲裁。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①劳动争议的仲裁;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提示】劳动争议仲裁由隶属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目前多由设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子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提示】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记忆口诀】重点掌握仲裁适用范围以及仲裁的四个原则,理解每个原则的意思。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进题和判断题中均可渉及,在历年考试中也是经常考核。

【必背考点9】仲裁机构

1.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2.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记忆口诀】仲裁机构非行政机关,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渉及, 一般都是直接考查相关规定。

【必背考点10】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记忆口诀】熟记仲裁协议应当是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订立无效(要式行为)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等相关规定。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一般都是直接考查相关规定。

【必背考点11】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別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员有下列信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记忆口快】重点关注仲裁需要回避的情形和公开非公开的情形。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 一般都是直接考查相关规定。

【必背考点12】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途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除、死亡等非讼案件1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记忆口诀】抓住关键词“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建议多结合习题练习。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涉及。

【必背考点13】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一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一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一

1)依法公开: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 当事人如果不服, 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示】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记忆口诀】合议、回避加公开,最后两审定案件,特殊除外。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复习时注意审判制度的具体规定。

【必背考点14】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1.级別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10种情形。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三类: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紛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练习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途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原告就被告原则,熟记诉讼管辖的各种信形。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 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査, 复习时需要重点关注。

【必背考点15】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中断

1)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清仲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清求权。

【记忆口诀】区分普通、最长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不适用情形。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途题、多途题和判断题中均可渉及,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査,复习时要学会灵活运用。

【必背考点16】民事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1.民事案件的调解: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提示】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可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2.不论案件是否公开申理,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1)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记忆口诀】理解调解、判决和上诉。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途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以往考题中也是多次出现。

【必背考点17】行政复议范围、申清及受理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 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1项)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査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多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清,也可以口头申请。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4条)。

【记忆口诀】首先清楚掌握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其次记忆教材中列举的11项具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中渉及,可以重点记忆不能申请的情形。

【必背考点18】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入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入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貝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记忆口诀】复议机关是重点,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偶尔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査。

【必背考点19】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 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提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 经送达, 即发生法律效力。

【记忆口诀】60日是重点。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判断题中渉及, 注意对时间的记忆。

【必背考点20】行政诉讼适用范围和诉讼管辖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不受理情形: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的级別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1】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提示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范围中的不受理和管辖中的中级第一审是重点。

【考情预测】本考点涉及两个方面,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考查。

【必背考点21】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提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言,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5.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记忆口诀】重点学握起诉和受理中涉及时间日期的相关规定。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以考核时间为出题角度。

【必背考点22】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记忆口诀】记忆非公开审理行政案件的情形和上诉的规定日期。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以往考试中判断题中渉及较多。

【必背考点23】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罚。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提示】注意区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记忆口诀】理解加对比,记忆法律责任。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中渉及,基本每年都会考查,复习时一定要加强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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