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合夥關係突然被解除

從事個人合夥經營時,須強化自身的法律意識,通過儘可能詳盡的書面協議,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

電影《中國合夥人》講述了成冬青、孟曉駿和王陽白手起家,合夥創辦“新夢想”英語培訓學校的故事。

合夥創業是指兩個以上的創業者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創業模式。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機遇下,個人合夥作為一種靈活性很強的經營模式,受到很多投資者和經營者的青睞。

但是,這種具有天然的“人合”屬性的經營模式也存在一定的不穩定性。如果合夥人之間失去了精誠合作,或者這種“人合”因缺乏制度、法律約束失去平衡,則合夥的基礎就搖搖欲墜。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個人合夥糾紛案中,發現諸多合夥人對合夥關係及事務的法律意識淡薄,導致個人合夥糾紛不斷。那麼,個人合夥到底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合夥豈是“說散就散”?

同為“90後”的劉某與徐某都是初次創業,他們合夥開了一家飲品店。不過,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合夥協議,只是口頭約定,劉某佔合夥份額三成、徐某佔合夥份額七成,工商登記的經營者為徐某。

店鋪開張後,生意紅火,很快進入盈利模式。

2016年6月,徐某以劉某工作不認真負責為由,要求劉某不要來店鋪上班了,也不讓劉某參與該飲品店的經營管理,並向劉某分配合夥期間的盈餘利潤直至2017年3月。

2017年4月,徐某以劉某不再在店鋪上班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夥關係,並向劉某支付其自行清算的合夥期間的盈餘款項。

劉某不服,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起訴徐某,要求確認自己與徐某之間就飲品店存在合夥關係。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參與盈餘分配,虧損分擔的經濟組織形式。(劉某與徐某)雙方雖未訂立書面合夥協議,但劉某在飲品店參與管理經營、提供勞動並領取利潤分紅款,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合夥關係。

一審判決指出,劉某不存在自願退夥的情形,亦不存在當然退夥的情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徐某沒有證據證明劉某存在可以強制退夥的情形,亦無證據證明其書面通知劉某予以除名。

法院判決認為,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夥協議合法有效,劉某作為合夥人雖與徐某發生矛盾,未直接參與經營,但徐某強制原告退夥時,未依法行使權利,故劉某的合夥人資格仍然存在,對劉某主張確認合夥人地位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

合夥人受競業禁止的限制

合夥創業不能說散就散,但如果合夥人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那麼,其他合夥人是有權解除合夥協議的。

劉某、田某、楊某3人共同簽訂《咖啡館股份轉讓協議書》,約定3人共同投資合夥經營A咖啡館,劉某持有該咖啡館40%的份額,楊某持有40%合夥份額,田某持有20%合夥份額。

劉某、田某經過決議,以楊某在執行A咖啡館的事務中,存在侵佔合夥企業財產權益、另行經營同類咖啡店構成同業競爭等為由,向楊某送達除名通知書。

隨即,劉某、田某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除名通知書的效力,認定楊某被合夥除名的事實,確認劉某、田某與楊某解除合夥關係。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田某、楊某共同經營A咖啡館期間,對外由劉某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合夥人內部簽訂合夥協議,並由楊某擔任店長管理合夥事務。作為擔任店長的合夥人,具有不得損害合夥體利益的謹慎義務,不得經營與合夥事務相互競爭的業務。但楊某在擔任店長期間,在合夥經營的咖啡館附近經營與合夥業務部分相同的業務,且在A咖啡館對其自營的生活館業務進行宣傳,其行為明顯損害合夥人的共同利益。

經劉某、田某兩合夥人決議,兩合夥人以楊某在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為由通知楊某將其除名,並向楊某郵寄送達除名決議,劉某、田某作出的除名決議合法有效。原告田某、劉某與楊某的合夥關係已經解除。

一審宣判後,楊某不服,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制定“合夥規則”規避風險

方群英坦言,個人合夥基於合夥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建立,在合夥初期大多僅憑口頭約定而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即使簽訂了協議,也存在諸多不完善,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對未盡事項往往各執一詞,導致法院難以認定處理。

方群英認為,個人合夥法律風險的防範,最關鍵的是制定“合夥規則”,規範合夥體的經營、管理、合夥財產分配、債務處理等合夥事務。

那麼,制定這些“合夥規則”時,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方群英建議,制定“合夥規則”時,最關鍵的要寫清楚如下的幾項規則:

其一,“出錢規則”,即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差額如何平衡?股權如何劃分?

其二,“執行規則”,如誰去執行?怎麼執行?如何防範經營的壟斷、財務的壟斷?完整財務賬冊如何建立?合夥事務決議程序如何?什麼責任?

其三,“退出規則”,如退出情形?退出程序?原股退出還是議價退出?損耗成本計算標準?合夥債務如何承擔?等等。

“從事個人合夥經營時應當注意對照分析,強化自身的法律意識,通過儘可能詳盡的書面協議,充分保護自身權益,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方群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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