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什麼情況下,當事人以外的人可以對案件提出異議?

東友律師事務所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以上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另,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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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過程中什麼情況下,當事人以外的人可以對案件提出異議?

必須說明:筆者是沒有拿到《律師營業執照》的業餘愛好者。

首先,你提出問題涉及法律兩個名詞,《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概念,和精神就有嚴格區別。

第二點:當事人以外,可以分為幾個情況。1:當事人委託的律師,及代理人。2:當事人的直屬親屬。3:社會性質的合法機構,如政府的司法援助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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