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律師天團#刑事訴訟中,律師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為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辯護?

小王子愛上狐狸

1.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經會見嫌疑人、被告人,向辦案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查閱案卷材料後,便應當對全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材料、案件定罪量刑等內容形成自己的觀點與看法;

2.辯護律師的辯護策略與方向主要為:有罪但罪輕辯護無罪辯護無罪辯護同時兼顧罪輕辯護(又稱騎牆式辯護);

3.通常而言,辯護律師做無罪辯護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及因素影響:

  • 辯護律師經審閱全案證據材料後,認為控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如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並不在案發現場;或者現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為第三人所為;

  • 辯護律師經審閱全案證據材料後,認為控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但該種行為依法不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

    ;如有證據證明該涉嫌犯罪事實已過追訴期限,或者該種行為僅是一般的民事糾紛,而非刑事犯罪行為,這類情形在經濟犯罪領域相當突出;

  • 辯護律師經審閱全案證據材料後,認為控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無法達到刑事證明標準要求;該種情形又被稱之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

4.律師無視案件具體情形,只是為了迎合當事人或其家屬的要求而做無罪辯護,並不能達到較好的辯護效果。

在法院從事刑事審判工作中,我就發現明明某些案件,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是非常紮實的,辯護律師只是單純的為了完成被告人或其家屬的要求,而違心地做無罪辯護;也有些律師想得則更長遠,明明知道一審無罪辯護不可能成功,只是為了獲得二審再次代理的機會而在一審中做無罪辯護;當然,也有些辯護律師在一審中做無罪辯護,也只是單純的從辯護策略上的考量

總之,律師有權根據自己的認識來對案件定罪量刑做出自己的判斷,但這些判斷及與之後的辯護工作的開展應當建立在事實、證據及法律基礎之上,而不能脫離案件空談辯護,僅僅成為被告人及其家屬話語的傳聲筒。律師,做為法律共同體中的重要一員,也應當有自己獨立的價值追求與理性思考。



法門律匠

這是個大課題。很多所謂的刑法專家、刑訴專家也經常在講課中告誡律師,不要動不動就做無罪辯護 。郭廣吉律師認為這些都是泛泛而談。對於一個刑事案件,能否做無罪辯護,無罪辯護成功的幾率有多大,都得根據案件中具體的證據分析才能得知。

我國刑事訴訟法實行的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有罪證明標準,這是一個保證不錯判無辜的符合認識規律和人權保障要求的證明標準。

對於上述標準可以解讀為:1、據以定案的證據都已查證屬實;2、每個證據必須和待查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繫,具有證明力;3、屬於犯罪構成各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4、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即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懷疑而得出的唯一結論。

所以,能否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在於: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簡言之,就是:公訴機關為了指控被告人有罪而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是否是客觀存在的、是否是合法存在的、與待證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是否能夠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可以做無罪辯護。

比如:被告人被指控犯強姦罪。

如果被指控的人是被害人的丈夫,因為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做出了法律上的承諾。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辯護人就要審查被害人與其丈夫之間有沒有特殊情形的存在。如:被害人已經提出離婚訴訟,雙方正在進行離婚訴訟中,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那麼丈夫的行為就會涉嫌強姦犯罪。

相反的情形,其丈夫雖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但發生在正常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就不應該被認為是強姦罪。在這種情形下,被告人被指控犯強姦罪的,辯護人就應該做無罪辯護。

再比如:未婚男女之間在戀愛過程中自願發生性關係,後雙方分道揚鑣,女方反目成仇、舉報男方強姦的。在這種情況下,辯護人就要審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中有沒有被告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證據。如果沒有這些證據、或者這些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實施了強制行為、或者這些指控的證據之間有矛盾而且不能排除其中的合理懷疑的,辯護人就可以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一家之言,歡迎批評指正!


郭廣吉律師

至於做罪輕辯護還是無罪辯護,律師都要聽從當事人的意見。如果確實有罪,律師硬做無罪辯護的話,是一個無效辯護,法院反而會因為認罪態度惡劣而加重處罰,做罪輕辯護的話效果可能會好一些。每個案子的情況不同,辯護技巧也不同,建議聽從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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