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事諒解書是由實際被害人簽署有效,還是報案人簽署?

胖媽咪


這個問題裡面涉及幾個法律關係。

第一:關於刑事和解協議簽署的效應問題。

刑事案件中,關於民事賠償的部分可以提前進行和解。例如故意傷害至人輕傷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後,或者案件偵辦期間,雙主可以對“民事賠償”進行“刑事和解”,一般情況下是在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當然檢察院、也是可以的,只要在開庭審理之前。

那麼“刑事和解”到底誰來簽署?一般情況下在刑事和解之前,會有一個刑事和解的“徵求意見書”,也就是說公家 徵求雙方的意見,如查雙方都願意進行民事賠償的磋商,才有可能進行下一步的刑事和解的談判。

當然在簽訂和解協議的時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均能到達和解現場,那麼得由雙方當事人進行簽名。

但比如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內,那麼嫌疑人的家屬也是可以代為簽署的,只要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均視為有效。另外比如受害人在醫院裡面,無法前往現場,一般要求受害人寫一份代理書,讓親友代理簽署,這都是有效的。

第二:關於把張三媳婦與妹妹“花錢了事”的問題。

法律問題的解答有時候無法很精確,因為看似相同的二個案件,可以最終的處理結果都是不同的,所以在此也無法做到很精確的回答。

個人感覺王五可能涉嫌“詐騙”或“民事上的不當得利”,第一種那麼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第二種則需要提起民事訴訟,當然這要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斷。

就關於張三妹妹是否是受害人一問,回答是可以的,雖然這10萬塊錢本身是屬於張三妻子的,但是在張三妻子交給張一妹妹的時候,錢的歸屬已發生轉變,張三妻子實際是將錢轉由其妹妹保管與支配,所以張三妹妹是受害人,而張三妻子則只是知道整個事件過程的知情人,也就是證人。


月球賊亮


刑事案件的類型特別多,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得到被害人諒解就可以減輕處罰。比如對不滿十四周歲以下女孩實施性侵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犯罪,公益性犯罪(工廠隨意汙染河流,給村民造成大量財產損失);還有一些後果十分嚴重的犯罪,比如放火罪、綁架罪等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一般不會得到諒解或諒解後也不會減輕處罰。



要想得到諒解獲得法院支持,首先要征服受害人的親屬。為什麼這麼說呢?原則上得到受害人本人的諒解特別重要,受害人能夠出具諒解書,說明受害人願意承受侵害帶來的痛苦,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但是此時此刻的受害人極容易陷入情緒波動,不會因為你的錢財或花言巧語、親朋好友就可以感化他受傷的心靈。所以,不能直接找受害人談話要求減輕處罰,必須先找受害人的親屬、朋友來做受害人的思想工作,十分關鍵。



你只要能打動受害人家屬及親朋好友的心,把他們說服,接受你衝動是魔鬼的舉動,你可以有機會獲得諒解。但是,得到諒解書也不是一定能夠獲得法院減輕處罰的待遇,能否得到法院對諒解的支持,還要說服法官對本罪的理解。也就是說,你還要在這之前先聽聽法官對本案的理解及態度,不然你與對方的諒解書很可能成為泡影。



這個期間需要由中間人搭橋,中間人先去法院聽取辦案法官對該案大致的態度,不是讓法官給你預判決結果,而是聽取辦案法官對本案取得諒解書的意義有多大,這樣你下一步就會有清晰的思路決定如何操作。如果辦案人感覺諒解書對本案有價值、有影響,那你可以大膽聯繫受害人家屬,決定如何說服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心。受害人家屬及朋友們征服了,你可能獲得諒解書的概率很大了,但是還需讓受害人家屬聯繫受害人親筆簽字,這一環節至關重要。



諒解書是受害人本人對加害人的諒解,不是他人給予的諒解。所以,讓你先攻克受害人親戚朋友是取得諒解書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終目的還必須由受害人簽字確認諒解書才會有更大的法律價值,除非受害人無法或不能簽字確認。受害人無法或不能簽字時只能由監護人及家屬代替簽字,否則法律效力極低。


每日法律諮詢


由受害人一方出具簽字才有效。

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


甘熠敏律師


那本案中的被害人是張三妹妹呢還是張三本人和他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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