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理業的相關政策

營改增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代理業,是指代委託人辦理受託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託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營改增後,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經紀代理服務(差額),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可見,營改增前後經紀代理服務收取手續費的實質並未改變。

關於代理業的相關政策

什麼是代理業?

代理業是指代委託人辦理受託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包括: (1)購代銷貨物,是指受託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銷額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2)代辦進出口,是指受託辦理商品或勞務出口的業務。 (3)介紹服務,是指中介人介紹雙方商談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業務。 (4)其他代理服務,是指受託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金融經紀業、郵政部門的報刊發行業務,不按本稅目徵稅。

代理業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代理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經營代購代銷、代辦進出口、報關轉運、介紹服務、委託寄售和其他代理業務所取得的手續費、管理費、介紹費、佣金、報酬金等項收入。

注意:平銷返利是否屬於代理服務呢?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平銷返利行為不徵收增值稅也就不屬於經紀代理服務,現在,營業稅全面改徵增值稅,經紀代理服務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但實質並未發生變化。因此,平銷返利行為在營改增後依然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能按照經紀代理服務徵收增值稅。   

提供經紀代理服務適用的稅率為6%。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經紀代理服務,徵收率為3%。  

增值稅計稅方法:

(一)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二)簡易計稅方法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三)扣繳計稅方法

扣繳義務人適用扣繳計稅方法計稅。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銷售額的計算   

(一)一般規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1.代為收取並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二)特殊規定

1.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 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2)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憑勞動合同、工資單等證明材料,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於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關於代理業的相關政策

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方面:

(一)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 納稅人購進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並取得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可以在購進時抵扣進項稅額。其中,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菸葉稅。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不得抵扣項目 :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   

關於代理業的相關政策

納稅地點

納稅義務時間   

(一)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視同銷售服務,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稅收優惠   

(一)起徵點: 個人提供經紀代理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徵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徵點不適用於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廣東省增值稅起徵點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 (二)小微企業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徵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項目

1、婚姻介紹服務。

2、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2)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3)委託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發票開具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增值稅發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手工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髮票。 1.向一般納稅人提供經紀代理服務時,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髮票。 2.向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經紀代理服務時,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髮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1.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手工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髮票。 (1)向一般納稅人提供經紀代理服務時,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髮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向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經紀代理服務時,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髮票。

2.月銷售額3萬元(含)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使用廣東電子稅務局中的電子(網絡)發票系統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也可手工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髮票。 (1)向一般納稅人提供經紀代理服務時,可以自行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也可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髮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2)向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經紀代理服務時,可以自行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也可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髮票。   

(三)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1.向消費者個人提供經紀代理服務。 2.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經紀代理服務。

納稅申報   

(一) 納稅期限

   一般納稅人按月申報,自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自季度期滿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項規定執行。

(二)申報方式   

其他   

(一)試點納稅人購買新系統稅控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每年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兼營 。 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四)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五)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不屬於經紀代理服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