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按照深化增值稅改革後續工作安排,結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及現行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針對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轉登記納稅人”)涉及的出口退(免)稅問題,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

(一)關於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的出口業務如何辦理退(免)稅

《公告》第一條明確了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稱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可以繼續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該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同時,《公告》第一條區分不同的出口業務,明確了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時間確定原則:屬於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於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於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舉例來說,A出口企業(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於2018年5月10日向稅務機關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公告》第一條規定,A企業在2018年5月3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報關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為2018年5月31日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轉登記後仍可按現行規定繼續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該企業在2018年6月1日後報關出口的貨物(報關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為2018年6月1日後),改為適用免稅政策,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二)關於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和期末留抵稅額如何處理

《公告》第二條、第三條明確,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免退稅的進項稅額及期末留抵稅額,可繼續參與出口退(免)稅計算。

(三)關於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何確認

《公告》第二條、第三條明確,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免退稅的進項稅額,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第二款相關規定。用於申報免退稅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不申請進行電子信息稽核比對,應經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確認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於抵扣或退稅。

(四)關於“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調整

《公告》第二條明確,轉登記納稅人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發生退運等情形,以及發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五條所述情形,需要調整“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要準確核算其變動情況。

(五)關於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

《公告》第四條明確,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涉及的退(免)稅款結清後,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如果該轉登記納稅人委託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在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向綜服企業結清該轉登記納稅人的代辦退稅款後,轉登記納稅人應按照規定辦理委託代辦退稅備案撤回。

(六)關於轉登記納稅人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公告》第五條明確,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轉登記納稅人,應比照新發生出口退(免)稅業務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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