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做了哪些限制?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2項的解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公司高管中的(總)經理按照《公司法》傳統理論解析,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委託代理理論。該理論認為董事會是股東的代理人、受託人,負責公司業務的全面執行,屬公司運營體系中的核心層。董事會依據自身的需求和考核標準來選聘(總)經理,以此來具體執行自己的意志。

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做了哪些限制?

北京市英格律師事務所曹露律師解析

經理相對董事會而言,屬於董事會的代理人、受託人,進而經理可基於再代理的代理關係,成為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受託人。(總)經理對內屬於生產經營的領導,是公司事務執行力的根本保障;對外屬於公司外事活動的代表,其行為一般視為公司行為,一切後果由公司承受,符合我國《合同法》中的表見代理制度。

財務負責人在公司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司財務制度的貫徹與落實,財稅漏洞的稽查與彌補等與資產流動相關的事務都與財務負責人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因此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秘的任職資格至關重要,關係到市場經濟是否能夠良性競爭與發展、涉及公司能否正常經營與存續。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公司法》採取了禁止性規定。

曹露律師普法

《公司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主要代理房產案件,公司法案件成功代理過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三軍儀仗隊的房產案件等。

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做了哪些限制?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曹露律師總結:

公司中的高管是指公司的董事長和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在這些高管對公司的經營和管理以及公司的業績效益都負有重要的責任,這時候公司法就對他們有著嚴格的限制條件,這樣才能保證一個公司正常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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