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工資改革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合理、更具競爭力的薪酬體系,進一步提高員工的積極性,現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工資改革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堅持兼顧股東和員工利益的原則,將員工總收入與員工的能力、績效和公司的經濟效益直接掛鉤。
第三條:公司實行由崗位、技能工資+工齡工資+效益工資的結構工資制,並實行分類、分區管理,即不同部門、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工資計發標準。
第四條:本方案的適用對象是所有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及編外勤雜工。
第二章 工齡工資
第五條:公司所有員工實行統一的工齡工資計算標準。
第六條:工齡工資計算公式為:
工齡工資=公司工齡×20元
第三章 崗位、技能工資
第七條:崗位、技能工資按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和營業部分別計發。
第八條:職能部門(包括公司領導、總裁辦、人力資源總部、財務中心、研究中心、電腦中心、紀檢監察法律室、稽核室、行政後勤中心)的崗位、技能工資計算標準為:
崗位、技能工資=崗位、技能工資基數×崗位、技能工資係數
第九條:職能部門崗位、技能工資基數為:廣州市上年市社會平均月工資×1.3
基數每年一月進行調整
第十條:職能部門崗位、技能工資係數表
表一:
職等 | 職位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五級 | 六級 | 七級 | 八級 | 九級 | 十級 |
一等 | 業務員等職位 | 0.6 | 0.7 | 0.8 | 0.9 | 1 | 1.1 | 1.2 | 1.3 | 1.4 | 1.5 |
二等 | 業務主管等職位 | 1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三等 | 襄理等職位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 | 2.1 | 2.2 |
四等 | 經理助理等職位 | 1.6 | 1.7 | 1.8 | 1.9 | 2 | 2.1 | 2.2 | 2.3 | 2.4 | 2.5 |
五等 | 副經理等職位 | 1.9 | 2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六等 | 經理等職位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 | 3.1 |
七等 | 總經理助理等職位 | 2.5 | 2.6 | 2.7 | 2.8 | 2.9 | 3 | 3.1 | 3.2 | 3.3 | 3.4 |
八等 | 副總經理等職位 | 2.8 | 2.9 | 3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九等 | 總經理等職位 | 3.8 | 3.9 | 4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十等 | 總裁助理等職位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 | 5.1 | 5.2 | 5.3 |
十一等 | 副總裁 | 5 | 5.1 | 5.2 | 5.3 | 5.4 | 5.5 | 5.6 | 5.7 | 5.8 | 5.9 |
十二等 | 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 | 5.6 | 5.7 | 5.8 | 5.9 | 6 | 6.1 | 6.2 | 6.3 | 6.4 | 6.5 |
十三等 | 總裁 | 6.4 | 6.5 | 6.6 | 6.7 | 6.8 | 6.9 | 7 | 7.1 | 7.2 | 7.3 |
十四等 | 董事長 | 6.8 | 6.9 | 7 | 7.1 | 7.2 | 7.3 | 7.4 | 7.5 | 7.6 | 7.7 |
第十一條:業務部門總部(基金總部、機構管理總部、投資管理中心、債券總部、投資銀行總部)的崗位工資與職能部門相同。
第十一條:公司在外地的分支機構(營業部除外)員工的係數與職能部門相同,但基數由人力資源總部根據各地上年市社會平均工資實行分類確定。地區分類表如下:
表二:
地區類別 | 城市 |
一類地區 | 廣州、北京、上海、深圳 |
二類地區 | 天津、河北、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西、海南9個省的重點城市及珠江三角洲地區所屬城市。 |
三類地區 | 一、二類地區以外的城市 |
第十二條:營業部員工崗位、技能工資計算公式為:
崗位、技能工資=崗位、技能工資係數×崗位、技能工資基數
第十三條:營業部員工崗位、技能工資係數表
表三:
職等 | 職位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五級 | 六級 | 七級 | 八級 | 九級 | 十級 |
一等 | 業務員 | 0.6 | 0.7 | 0.8 | 0.9 | 1 | 1.1 | 1.2 | 1.3 | 1.4 | 1.5 |
二等 | 業務主管 | 1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三等 | 襄理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 | 2.1 | 2.2 |
四等 | 總經理助理 | 1.8 | 1.8 | 2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五等 | 副總經理 | 2.5 | 0.6 | 2.7 | 2.8 | 2.9 | 3 | 3.1 | 3.2 | 3.3 | 3.4 |
六等 | 總經理 | 3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第十四條:營業部員工崗位、技能工資基數:由人力資源總部根據各地的上年社會平均工資分類確定。具體分類情況見表二。
第十五條:公司每年根據各營業部的規模、定崗、定編情況核定其崗位工資總額,超編人員的崗位工資在效益工資中列支,不得另行增加崗位工資總額。
第十六條:應屆畢業生見習期間和工作第一年的崗位工資標準見下表:
表四:
學歷 | 工資等級 | 係數 |
大專及大專以下 | 一等一級 | 0.6 |
本科(無學位) | 二等一級 | 1 |
本科(有學位) | 二等二級 | 1.1 |
雙學位 | 三等一級 | 1.3 |
碩士研究生(無學位) | 三等二級 | 1.4 |
碩士研究生(有學位) | 三等三級 | 1.5 |
博士研究生(無學位) | 四等一級 | 1.6 |
博士研究生(有學位) | 四等四級 | 1.9 |
第十七條: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技能工資見下表:
表五:
職稱 | 工資等級 | 職稱 | 工資等級 |
首席會計師、首席律師、首席定價評估師 | 八等 | 高級研究員 | 八或七等 |
業務總監、 | 七等 | 研究員 | 四或五或六等 |
高級經理 | 五或六等 | ||
助理研究員 | 三等 | ||
高級主管 | 四等 |
第四章:效益工資
第十七條:效益工資分職能部門、業務部門、營業部分別計發。
第十八條:職能部門的效益工資為廣州地區的業務部門和營業部的效益工資的平均數,具體計算公式:每個員工效益工資=效益工資基數×員工的崗位、技能工資係數。
效益工資基數根據公司月度或年度盈利情況而定。
部門總經理可根據員工的表現對效益工資進行一定的浮動,但上下浮動比例一般不應超過30%。
第十九條:業務部門和營業部的效益工資實行工效掛鉤,具體發放方案另行制訂,但業務部門和營業部的職能崗的效益工資標準應儘量與職能部門一致。
第二十條:為以豐補歉,每月效益工資按應發額的70%發放,年終根據公司和各部門的利潤完成情況進行平衡調劑。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員工只發崗位、技能工資,不發效益工資,編外員工不發效益工資。
第五章:編外員工工資
第二十二條:經警和保安的工資為:崗位、技能工資係數×當地崗位、技能工資基數。
經警、保安的崗位、技能工資係數為0.6~1.5。
經警、保安的崗位、技能工資基數與其他員工的基數相同。
第二十三條:勤雜人員工資根據勞動量、職責、工作時間等因素確定,最低水平為當地工資最低標準,最高水平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
第二十四條:其他編外員工的工資根據員工的崗位複雜程度、職責大小,能力高低,勞動強度而定,報人力資源總部審核。
第六章:工資調整
第二十五條:員工升職一般按新等的第一級進行定資,但如果員工的原工資等級已超過新等的第一級,則按高於原工資等級的級別定資。
第二十六條:員工降級按新的等的第一級定資。
第二十七條:員工年度考核為特等者,工資係數加兩級;考核為甲等者工資係數加一級;考核為乙等者,工資不調整;考核為丙等者,工資係數降一級;考核為丁等者,工資係數降兩級。
第二十八條:員工學歷或職稱提高一個層次,工資係數加一級。
第二十九條:員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者,工資係數加一級。
第七章:員工異地調動的工資處理
第三十條:凡是由公司委派的跨地區工作的員工,按新單位所在地的標準發放工資,由總部對其發放地區生活補貼,具體標準見表六。
表六:跨地區工作員工生活補貼標準
派往地區 家庭所在地 | 一類地區 | 二類地區 | 三類地區 |
一類地區 | 500 | 800 | 1000 |
二類地區 | 0 | 500 | 700 |
三類地區 | 0 | 0 | 500 |
第八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取消原有的基礎工資。
第三十二條:每月五日發放上月工資。
第三十三條:根據法律規定,公司代扣員工部分工資:
1. 代扣個人所得稅。
2. 代扣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
3. 法律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公司現有的有關分配方面的規定如有與本方案不符者,以本方案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方案由人力資源總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方案從 年 月 日開始實施。
人力資源總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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